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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8-0003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03 发布日期: 2023-08-03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8-0003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03
发布日期: 2023-08-03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9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6:02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09号

申请人: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规划                          

            

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行政便民中心10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重,职务:局长

 

第三人:范XX

住所:广德市XX镇X村XX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676)不服, 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广德人社局的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676号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广德认定[2022]经开0676号认定工伤决定,该认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签收。该认定书认定事实“申请人公司职工范XX于2022年9月10日凌晨01时多,范XX用四轮车将陪镀板从收板机处拉至墙角,由于地面不平整,导致四轮车发生侧翻,掉落的陪镀板砸到范XX脚上致其受伤”。被申请人广德市人社局认为范XX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范XX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案涉《工伤认定书》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编号: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676《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

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范XX工伤认定申请。申请称:范XX系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创欣公司)电镀工,2022年9月10日凌晨1点51分因用四轮车拉电镀板时因路面不平造成侧翻砸伤他的左足,经医院检查诊断:左足大趾骨折。

第三人范XX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下列材料:范XX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银行流水,证人(工友)证言1份(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病历、诊断证明书、影像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

被申请人按程序向XX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鸿创欣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举证据证明第三人范XX所受伤害系非工作原因造成。

被申请人还向鸿创欣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就第三人受伤经过进行调查,询问了申请人的人事管理王XX和第三人范XX本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结果显示,第三人范XX系鸿创欣公司的电镀工,在9月9日上夜班至10日1时51左右时,因使用四轮手推车转运陪镀板(铜质)时,因地面不平车辆侧翻、堆放的陪镀板砸到左脚受伤。

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范X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认定工伤。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向XX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XX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对伤害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XX公司的人事管理王XX和受伤职工范XX本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六十日)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676《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

第三人范XX提交口头答复意见,认为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不成立,其属于工伤,希望复议机关不采纳该公司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10日凌晨1点51分左右,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范XX在电镀车间正常工作时,用四轮车拉陪镀板从收板机处拉至墙角,由于地面不平整,导致四轮车发生侧翻,掉落的陪镀板砸到范XX脚上致其受伤,后其经广德市中医院检查诊断,诊断结果为:左足大趾骨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信息、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等相关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范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676),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676)。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