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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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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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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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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询规划环节责任:认真学习省、宣城市上位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可行的规划方案,确保方案符合上位规划的总体要求。
2.申报环节责任:按要求将规划方案向上级申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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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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