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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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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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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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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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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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