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打造“无欠薪”城市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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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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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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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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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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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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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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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打造“无欠薪”城市工作领导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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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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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台本地开展“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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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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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无欠薪”行动纳入政府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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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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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宣传打造“无欠薪”行动,企业知晓率达80%以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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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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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未发生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编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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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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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规配备和保障劳动监察人员服装、车辆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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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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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面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立覆盖城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业的欠薪问题四级调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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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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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府按标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不少于200万元),出台管理办法,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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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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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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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 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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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的包保责任制,加强隐患项目日常监管和排查,并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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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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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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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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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落实重点项目分类监管,建立台账“一项目一台账”,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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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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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定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排查,发生欠薪线索及时处置或按程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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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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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政府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工程预付款按比例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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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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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按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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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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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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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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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审查备案施工合同关于人工费拨付周期相关约定,人工费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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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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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督办本领域本行业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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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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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情况进行监管,推进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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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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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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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属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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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并完善辖区内根治欠薪网格管理制度,对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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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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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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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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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落实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新建项目保函替代率达100%,有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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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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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实行三级劳资专管员制度。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均设立劳资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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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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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辖区内企业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社会保障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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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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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辖区政府建立并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向当地治欠办提供的监管信息和企业经营相关指标变化,定期研判,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并实施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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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税务局、人行广德支行、供电公司、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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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季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按规定规范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做到应列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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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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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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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人行广德支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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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釆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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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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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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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 化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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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欠薪举报投诉渠道通畅,及时接收举报投诉并规范处理,对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落实城乡联动处理机制,实现“一点投诉,市内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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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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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按要求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按时上报数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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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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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落实欠薪调解仲裁案件快裁快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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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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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绿色通道制度,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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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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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处理欠薪引发的治安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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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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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辖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机制,健全人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立案监督、财产保全、涉工资执行等工作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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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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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辖区政府建立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发生欠薪重大事件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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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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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逐级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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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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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积极处理“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动态办结率不低于95%,不发生超时限办结情况,提高办理质量,审核退回率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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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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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一般欠薪线索交办件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化解,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至市治欠办。对多部门多次处置仍不能彻底化解的事项,由治欠办挂牌督办,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立案查处的案件, 按法律程序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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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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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重大活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辖区内欠薪案件在7日内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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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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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每年开展欠薪问题集中接访不少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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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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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欠薪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处理或移送。未发生案件未移送、移送未立案、立案未查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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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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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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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在 建工程项 目规范管 理(主体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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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覆盖率达100%,有专户管理办法。能落实专户管理规定,每月专户资金能保证足额发放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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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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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管理制度覆盖率达100%。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承诺、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临时用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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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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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专户内资金余额足够支付当月工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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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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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现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必须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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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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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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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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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依托实名制系统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按要求将项目基本信息、班组信息、农民工信息、劳动合同、考勤信息、保证金信息、工资发放信息等上传监管平台,上传率100%,实现项目动态监管,并实现省级集中,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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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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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公示信息符合《条例》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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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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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总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分包单位欠薪的,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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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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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分包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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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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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包单位积极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工作量核算、工资表编制等。不发生虚报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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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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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严格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指引》要求,推进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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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水利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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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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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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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低于3% (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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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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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500万元以上或100 人以上的欠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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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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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低于5‰(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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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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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辖区内企业未发生50万元以上或30人以上的欠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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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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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积极开展对辖区内恶意欠薪、非法讨薪行为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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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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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严厉打击辖区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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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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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政府相关部门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失察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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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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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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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欠薪”城市一票否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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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政府、国企工程项目发生欠薪案件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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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处置不当并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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