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据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sggb2023@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联系人:吕露 联系电话:0563-6022329
附件: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7日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据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了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或市政府减免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住宅每平方米40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5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4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五、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
七、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城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减免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十、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标准,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