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208-00158 | 组配分类: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典型案例丨广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208-00158 |
组配分类: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典型案例丨广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2021年,安徽省广德市突出抓好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与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创新发展,扎实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取得显著成效。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1年广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六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县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5月25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函,称位于广德市光藻西路与团结西路交叉口的广德市疾控中心新大楼使用涉嫌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的商品。当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德市疾控中心新大楼进行检查,在一楼、二楼、五楼男女卫生间现场发现安装有标注注册商标“ARROW”字样及图案的拖把池3个,小便器(含小便器感应器)9个,坐便器6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完全系他人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6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市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工程建设单位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栾某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广德县市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工程建设项目班组承包协议书》,经查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水电、消防、弱电等安装分项工程承包给当事人施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2021年6月7日报市局批准予以立案。
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1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沈某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广德市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工程建设单位为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日,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水电、消防、弱电等安装分项工程承包给当事人施工,并与其签订了《广德县市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工程建设项目班组承包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其中拖把池工程量为6,单价为491.66元,实际安装工程量为3;小便器工程量为9,单价为723.29元,实际安装工程量为9;坐便器工程量为9个,单价为1196.15元,实际安装工程量为6,因工程承包价款尚示结算,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不采纳《广德县市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工程建设项目班组承包协议书》中工程承包价款结算以业主确认签字后的审计报告结果下浮29%的内容,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161.49元(491.66元×3+723.29元×9+1196.15元×6=15161.49元)。
2020年10月26日,上述商品由当事人从不知名处购进,共支付货款10000元。2021年5月25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广德市疾控中心新大楼现场发现安装有标注注册商标“ARROW”字样及图案的拖把池3个、小便器9个、坐便器6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完全系他人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的商品,由此而案发。案发后,当事人得知上述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后,主动将上述商品进行拆除更换,上述商品已全部破坏损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2021年9月1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市监罚告〔2021〕00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陈述、申辩、举行听证。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拆除侵权商品的更换过程中,造成侵权商品全部破坏损毁,故无法对侵权商品没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②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广德县桃州镇水性科天板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函,称广德市老年大学使用涉嫌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的商品。当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德市老年大学进行检查,在一楼、二楼、三楼卫生间现场发现安装有标注注册商标“ARROW”字样及图案的台下盆10个、感应龙头13个、小便器8个、立柱盆3个、坐便器3个、拖把池3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完全系他人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ARROW”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2021年6月7日,市局批准予以立案。
2021年6月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曾某某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0年11月5日,上述商品由当事人从不知名人处购进,共支付货款13000元。2020年11月30日,安徽钦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采购标注有注册商标“ARROW”字样及图案的台下盆10个,单价为193元;感应龙头13个,单价为631元;小便器8个,单价为310元;立柱盆3个,单价为315元;坐便器3个,单价为752元;拖把池3个,单价为325元;共支付货款16789元,并将上述商品安装于广德市老年大学装饰装修工程。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6789元。2021年5月2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广德市老年大学现场发现安装有标注注册商标“ARROW”字样及图案的台下盆10个、感应龙头13个、小便器8个、立柱盆3个、坐便器3个、拖把池3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完全系他人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的商品,由此而案发。案发后,当事人得知上述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后,主动将上述商品进行拆除更换,造成了上述商品全部破坏损毁。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主动将货款16789元退予安徽钦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另经查实,当事人销售卫浴产品,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卫浴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2021年9月1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市监罚告〔2021〕0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陈述、申辩、举行听证。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卫浴销售,其销售卫浴产品的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拆除侵权商品的更换过程中,造成侵权全部破坏损毁,故无法对侵权商品没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退还侵权商品货款,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②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以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3578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3878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商城虞旦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0月19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临沂弈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六神商标所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投诉函,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假冒的“六神”系列商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①六神花露水,195ml/瓶,数量:28瓶,批号20240706;②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瓶,数量:11瓶,批号20240329;③六神止痒花露水,180ml/瓶,数量:13瓶,批号20240320,上述“六神”系列商品经临沂弈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种六神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并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广市监强字〔2021〕1039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者吴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从合肥青青日化处购进了:①六神花露水(195ml/瓶,采购价10元/瓶,标称价格12元/瓶)30瓶,②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瓶,采购价12元/瓶,标称价格14元/瓶)15瓶,③六神止痒花露水(180ml/瓶,采购价12元/瓶,标称价格14元/瓶)15瓶,当事人采购期间留存了进货票据,未索要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售出涉案①六神花露水(195ml/瓶)2瓶,②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瓶)4瓶,③六神止痒花露水(180ml/瓶)2瓶,余下未售出的上述3种六神系列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案违法经营额共计7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2021年12月9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市监罚告〔2021〕1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广德市市场监管局陈述、申辩。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六神系列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六神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列举的侵权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六神”商标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该商标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销售假冒六神系列商品,损害了该企业的信誉及合法权益,且假冒产品成分未知,流通于市场具有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1】(三)1(1)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六神系列商品:①28瓶六神花露水,195ml/瓶;②11瓶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瓶;③13瓶六神止痒花露水,180ml/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广德县桃州镇川滕五金机电经营部(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3月1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广德县桃州镇川滕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假冒“大艺”牌商品。当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德县桃州镇川滕五金机电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016-2型锂电池冲击扳手2盒,2016型锂电池冲击扳手机头1个,锂电池8块;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进货凭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现场予以扣押,并制作《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广市监强字〔2021〕0018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3月16日报市局批准予以立案。
2021年4月15日,制作《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广市监延强字〔2021〕0018号)送达当事人。
2021年3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者高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当事人被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扣的“大艺”牌2016-2型锂电池冲击扳手2盒,2016型锂电池冲击扳手机头1个,锂电池8块,属假冒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产品,侵犯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2021年1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高某某从不知名的送货人处购进“大艺”牌2盒锂电池冲击扳手,1个锂电池冲击扳手机头,8块锂电池,支付现金1千元,没有票据及相关资质。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售出,当事人口述“大艺”牌2016-2型锂电池冲击扳手销售价格在420元到450元之间,2016型锂电池冲击扳手机头销售价格在180元到190元之间,锂电池销售价格在150元到160元之间,鉴于当事人被查扣的商品无销售记录,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不予采纳当事人口述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执法人员采用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锂电工具2019年价格表上价格,2016-2型锂电池冲击扳手价格为485元每盒,2016型锂电池冲击扳手机头价格为180元每个,锂电池价格为120元每块,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110元(2盒×485元/盒+1个×180元/个+8块×180元/块=2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是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品信誉。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损害了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利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且还未实际销售出去,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国市监法〔2019〕24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规定的情形。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2016-2型锂电池冲击扳手2盒、2016型锂电池冲击扳手机头1个、锂电池8块;
2.对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广德县鼎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1年1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春江华城内有人销售假酒,广德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春江华城,在春江华城一期3栋车库和车库旁的面包车内发现标称“口子”“洋河”的系列白酒共计155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予以扣押。
2021年1月7日和1月8日,“口子”“口子窖”商标所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海之蓝”“梦之蓝”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见证下对上述扣押的155箱白酒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详情如下:
1.标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①五年“口子窖”,批号:巢湖2019/12/18/601,共计107箱(6瓶/箱);
②六年“口子窖”,批号:巢湖2019/12/18/601,共计36箱(6瓶/箱);
2.标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①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2日、批号:3443411A9、海之蓝1箱(6瓶/箱);
②生产日期2019年9月26日、批号:3341702A8、海之蓝9箱(6瓶/箱);
③生产日期2019年3月28日、批号:2428406A2、M3梦之蓝1箱(4瓶/箱);
④生产日期2020年6月17日、批号:7195201C1、M6梦之蓝1箱(4瓶/箱);
上述143箱标称口子系列白酒和12箱标称洋河系列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
2021年1月18日、1月21日和2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开展了3次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实,2020年12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接虚拟电话号码在陌生人处采购了110箱五年“口子窖”、36箱六年“口子窖”、10箱“洋河”海之蓝、1箱“洋河”M3梦之蓝和1箱“洋河”M6梦之蓝。对方将上述白酒运至广德春江华城小区门口后,张某某将33000元货款现金支付给送货人,并将上述白酒全部存放于春江华城一期3栋车库内,采购期间未查验供货方经营资质,未索取并保存进货凭证。2021年1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当事人上述仓库检查现场发现155箱白酒涉嫌商标侵权而案发,后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2箱五年“口子窖”白酒,售价为400元/箱,现金交易无销售记录,拆封1箱五年“口子窖”白酒给朋友品尝;由于当事人未售出该批次假冒六年“口子窖”和洋河海之蓝白酒,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认定六年型口子窖白酒市场中间价格为126元/瓶,即756元/箱(126元/瓶×6瓶);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价格证明认定海之蓝白酒售价为800元/箱。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称2箱“洋河梦之蓝”系列白酒未准备销售,由于该2箱白酒与其他用于销售的侵权白酒均存放案发仓库内,故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不予认可该陈述内容,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价格证明,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M3梦之蓝白酒售价为2200元/箱(550元/瓶×4瓶),M6梦之蓝白酒售价为2600元/箱(650元/瓶×4瓶)。
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①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43600元(400元/箱×109箱);②假冒六年“口子窖”白酒27216元(756元/箱×36箱);③假冒洋河海之蓝白酒8000元(800元/箱×10箱);④假冒洋河M3梦之蓝白酒2200元(2200元/箱×1箱);⑤假冒洋河M6梦之蓝白酒2600元(2600元/箱×1箱),共计83616元。
由于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曾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和2018年2月9日受过2次行政处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本次侵权行为为当事人五年内第三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2021年2月2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市监听告字〔2021〕1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广德市市场监管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口子”系列和“洋河”系列假酒的行为,侵犯了“口子”、“口子窖”、“海之蓝”、“梦之蓝”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所列举的侵权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期间未查验供货方经营资质,未保存有进货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本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是五年内第三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其多次未把关进货渠道,随意进货,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69】条第(三)项“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在实施罚款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在从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选择接近最高限达30%以上部分处罚,视为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3.5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没收:①五年“口子窖”107箱;②六年“口子窖”36箱;③洋河海之蓝10箱;④洋河M3梦之蓝1箱;⑤洋河M6梦之蓝1箱,共计155箱。
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罚款人民币292656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甘某某(广德县桃州镇新时代音像店的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7日10时03分至10时59分,广德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甘某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广德市祠山街道太极大道中段222号甘某某开设的广德县桃州镇新时代音像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由深圳音像公司等出版的《红红火火抖音金曲》等16个品种共39张音像光盘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嫌物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广)文综保字〔2021〕第2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负责人甘某全当场签收。
9月9日,广德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批准立案;9月14日,对上述出版物送交鉴定;同日,对该书店现场负责人甘某全(法人甘某某已授权委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10月12日,经广德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认定上述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10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侵权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侵权出版物的进货清单,其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证,故视为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出版物(39张音像光盘),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月20日,广德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广)文综罚告字〔2021〕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诉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到10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处罚种类与幅度:综上,广德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出版物(39张音像光盘),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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