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驳[2022]002号
申请人:阮XX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XX村农药化肥超市
委托代理人:黄XX
住所:上海市市长宁区剑河家苑XXX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周坤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车一向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各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大队已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广德市人民政府复答通字(2022)第14号《书面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人阮XX(委托代理人黄XX)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答复如下:
2022年8月25日10时许,我大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按照简易程序以编号:XXXXXXXXXXXX《广德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决定给予阮XX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2022年8月18日7时50分许,皖P2G361小型普通客车(黑色北京现代牌)在安徽省广德市境内,沿23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56公里420米(景观大道路口)处,在右转弯通过该路口过程中,该车越过路面分向行驶的黄实线驶入左侧车道。皖P2G36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上述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代码:1373)。
上述事实,设备编号为34182****000010145卡口电子设备拍摄的四张清晰、有效的图片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确定皖P2G361小型普通客车在上述时间、上述地点逆向行驶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标线通行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认定上述事实的理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2、皖P2G36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之规定。
我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8月25日,在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证据的情况下,对自愿通过交管APP网络处理的皖P2G361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阮XX进行了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对阮XX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违反道路标线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2022年8月25日,我局交管大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阮XX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标线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程序合法。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8日7时50分许,皖P2G361小型普通客车(黑色北京现代牌,所有人为:阮XX)在安徽省广德市境内,沿23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56公里420米(景观大道路口)处,在右转弯通过该路口过程中,该车越过路面分向行驶的黄实线驶入左侧车道。广德市交管大队于2022年8月25日,以在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证据的情况下,对自愿通过交管APP网络处理的皖P2G361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阮XX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上述事实,有设备编号为34182****000010145卡口电子设备拍摄的图片、网络缴费记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25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