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2]011号
申请人:阮XX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XX农药化肥超市
委托代理人:黄XX
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周坤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车一向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各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我大队已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广德市人民政府复答通字(2022)第15号《书面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人阮XX(委托代理人黄XX)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答复如下:
2022年5月6日,我大队执勤民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以编号: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现场给予阮XX行政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2022年5月6日8时14分许,我大队执勤民警在广德市桐汭西路高速环岛至爱民路路段执勤过程中,发现由东往西行驶的皖P9B622号(黑色大众牌)小型客车内乘坐人员阮XX(身份证号:XXXXXXXXXX)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阮XX的上述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3019)。随即民警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阮XX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民警在现场制作了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此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阮XX,阮XX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现场并未提出异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视听资料(设备编号为96B2856-000000及9841674-000000执法记录仪的2022年5月6日8时10分25秒至2022年5月6日8时16分46秒记载内容)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大队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之规定,确定皖P9B622号(黑色大众牌)小型客车,在上述时间、上述地点行驶时,阮XX乘坐该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因阮XX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我大队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对阮XX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我大队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阮XX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现场处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程序合法。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6日8时14分许,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广德市桐汭西路高速环岛至爱民路路段执勤过程中,发现由东往西行驶的皖P9B622号(黑色大众牌)小型客车内乘坐人员阮XX(身份证号:XXXXXXXXXX)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民警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阮XX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民警在现场制作了编号为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此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阮XX。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现场接受处理照片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同时,申请人阮XX在2022年5月6日当场收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到2022年9月30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