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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207-0004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2]00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10 发布日期: 2022-07-1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207-0004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2]00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10
发布日期: 2022-07-10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2]005
发布时间:2022-07-10 15:3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2]005号

申请人:XX

住所:广德市升平街道钱村里许冲XX号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戴险峰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桐汭)行罚决字【2022】591号),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属于自卫,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桐汭)行罚决字【2022】591号)2要求黄XX夫妇向我赔礼道歉;3查看黄XX夫妇2月4号轻伤照片。

申请人称:

 

一、XX夫妇负本次事件的全部责任。

1、2022年2月4日中午我准备做饭,XX夫妇带着另外两个男的来到我家与我争执,后用木棍打我的脸,导致我的脸有多处划伤;黄XX夫妇甚至还要搬椅子砸我家的玻璃,我是出于自卫与保护家里的财产安全才与他们发生了冲突,在此期间我并未主动还手。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黄XX夫妇二人来到我家索要说法,而事实却是他们来了四人,如果说只是讨要说法为什么还要带两个不相干的人来,在后面的争执中,其中一男的还给黄XX递了棍子,这也是后来事件升级的另一个导火索,是他们向我进行厮打,而不是我向他们进行厮打。

    然后黄XX把我八十四岁的老父亲推下悬崖,头撞到墙上,外动脉撞断,住了二十多天医院,要她负刑事责任,还要进行赔偿,为什么这个案子到现在还没结果。

被申请人称:

一、2022年4月25日,我局以广公(桐汭)行罚决字[2019]5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为人XX五百元罚款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22年2月4日上午,在广德市升平街道钱村村里许冲XX家门口,XX以挡住自家门向为由,将王XX伯父XX(已去世)家门口的一棵玉兰树两股大枝丫砍掉。当日中午王太平、XX夫妻二人找到XX索要说法,后与XX发生争执,XX先与XX发生厮打,被拉开后又与王XX发生厮打。打架导致XXXX轻微受伤,情节较轻。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申请人XX在没有知会任何人的情况下擅自砍掉邻居家的树木,本就有过错在先,对方找其讨要说法时,其又与对方发生互殴。我局桐汭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市局决定给予XX五百元罚款处罚,并无不当。

二、我局桐汭派出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相关事项的说明

1、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申请人XX私自砍掉对方的树木,对方前来讨要说法时,与对方发生冲突,对方夫妻二人来到其家门口时并未随身携带凶器,且起先只是质问XX为何砍树,并未动手,在双方争吵后才发生打架,本行为属互殴行为,不属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并无证据证实郑XX、陈XX违反治安管理行为。XX夫妻当日在亲属郑XX、陈XX的陪同下来到XX家门口讨要说法,郑XX和陈XX二人整个过程中无言语挑衅行为、无动手行为,至于XX说的有一名男子递棍子给XX也无证据证实;

3、XX称其父亲杨XX摔进前面邻居家后檐沟是被XX推耸所致,经过调查也并无证据能够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上午,在广德市升平街道钱村村里许冲XX家门口,XX以挡住自家门向为由,将王太平伯父XX(已去世)家门口的一棵玉兰树两股大枝丫砍掉。当日中午王XX、XX夫妻和亲友二人找到XX索要说法,后与XX发生争执,XX先与XX发生厮打,被拉开后又与王太平发生厮打。打架导致XXXX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送达、执行等程序,并形成完整办案卷宗,办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XX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桐汭)行罚决字【2022】59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桐汭)行罚决字【2022】591号)。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予以驳回。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