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于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问答了解下《退役军人保障法》
一、退役军人是指哪些人员?
答: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1)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按照军衔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其中,少尉、中尉、上尉称为尉官,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称为校官,少将、中将、上将称为将官。
(2)军士。是指现在的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中士、下士)。士官军衔中,下士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3)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的士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确定退役军人的保障水平,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保障,千方百计地提高退役安置质量和服务保障标准,不断完善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退役军人保障方针政策。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的保障水平,要把握好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及时调整提高安置和服务保障水平,也要防止脱离发展实际,确保退役军人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可持续性。
三、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由哪些单位负责?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1)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2)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除退役军人事务部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有关部门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国防动员部等部门。
(3)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四、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社会组织主要包括:(1)社会团体,即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协会、研究会等;(2)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3)社会服务机构,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主要有:(1)捐赠。捐赠是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对象可以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退役军人本人。(2)设立基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也可以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设立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基金项目,为适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经济方面的资助。(3)提供志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对退役军人开设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
五、如何将退役军人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答:依法开展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1)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下达后,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及时为其办理各种手续,积极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人员户口、档案、保险关系等的移交工作。
(2)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工作,认真审查退役军人报到材料,积极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军人接收手续。
六、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1)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