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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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 |
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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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2022年 10月9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事项类别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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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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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推荐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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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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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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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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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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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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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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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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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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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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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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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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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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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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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
依申请 |
政务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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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依申请 |
项目工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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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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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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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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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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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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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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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益性公墓价格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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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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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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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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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粮食安全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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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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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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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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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依申请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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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依申请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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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依申请 |
节能监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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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依申请 |
节能监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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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依申请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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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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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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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输价格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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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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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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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监督检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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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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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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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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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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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粮食应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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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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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粮油产品质量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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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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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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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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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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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节能监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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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依申请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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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
依申请 |
项目工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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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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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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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依申请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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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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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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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服务收费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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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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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补助资金、资质认定等事项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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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项目工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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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
依申请公开 |
信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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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
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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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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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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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外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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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项目工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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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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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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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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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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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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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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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再生水价格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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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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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公开和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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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政务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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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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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物资储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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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依申请公开 |
节能监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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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比三家”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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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商品价格服务与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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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组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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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项目工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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