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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210-0010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处罚〔2022〕20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2 发布日期: 2022-10-12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210-0010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处罚〔2022〕20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2
发布日期: 2022-10-12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处罚〔2022〕2026号
发布时间:2022-10-12 11:05 来源:新杭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监处罚〔2022〕2026号
当事人:江**
经营者: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W29HW5U
经营场所:广德市新杭镇流洞社区老农贸市场内蔬菜区11-1至11-4号摊位
经营范围:水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2-W0707446),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ZQJY-2022-W070744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34190034206155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见上述被抽检同批次香蕉。2022年8月31日,当事人经营者江雅倩到我局新杭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货清单等材料,对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予以签字确认。
经查实,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从林瑞财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QUDXC17;地址: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商城水果批发市场18号)以6.54元/kg的价格购进13kg香蕉,销售价格为12元/kg。2022年7月19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到当事人处进行抽样,共抽样了3.21kg。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ZQJY-2022-W0707446),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止,香蕉已销售完,共销售了13.00kg。货值金额为156元,违法所得为156元。当事人积极开展整改并发出召回通知,截止目前,未召回被抽检香蕉。另经查实,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但未查验并索要采购香蕉的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341900342061559)、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书(编号:[2022]62号)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2-W0707446,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的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及送达时间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的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1份,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说明。
6.经营者江雅倩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当事人经营者江雅倩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事实;
8.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公告照片和召回记录各1份,证明经营者江雅倩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9.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经营者江雅倩及时改进不规范行为的事实;
10.香蕉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落实索证索票的事实;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2年9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市监罚告〔2022〕2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江雅倩确认收到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并索要采购香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132】条和第【137】条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情形,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56元;
3.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515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