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德市经开区三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祠山岗老街片区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并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广政房征决〔2022〕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广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因广德市经开区三期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祠山岗老街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实施征收。征收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广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附件2
广德市经开区三期祠山岗老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广德市经开区三期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祠山岗老街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祠山岗茶场宿舍区、东亭路;
南至:东昇小区北;
西至:广宜路;
北至:国华路。
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征收时间以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房地产评估报告下发之日起90日内,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广德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广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德市桃州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等因素,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2022年10月21日。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
1.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补偿费+搬迁费+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全额支付货币化补偿款,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相关奖励。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
(1)结算方式: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安置房选购规则选定安置房源(产权调换房源)后,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再与售房单位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价款。
(2)安置房选购规则:
a.面积规则:被征收人应结合原有合法住宅面积就近靠档选购安置房源;所选安置房源总套内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面积30平方米。
b.楼层搭配要求:选购两套房的,按高、低层各一套或者中、中(中、低)层各一套搭配。
(3)安置房源结算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选购安置房套内面积在原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市场价每平方米优惠600元结算;超过原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市场价格结算;因特殊情况,超过原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市场价每平方米增加600元结算。
(4)安置房源地点:东昇花园安置区、祠山岗安置区。
3.生产、仓储、厂房、简易结构、附属用房一次性货币化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房源。
五、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一)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按照被征收原房屋主体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违建房不享受过渡费;简易房和棚披房不计算过渡费。
(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经营用房按2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生产用房按1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房屋搬迁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其原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用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有大型或特殊设施、设备、货物较多的房屋,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一)签协议奖励。
在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
(二)提前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
上述两项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三)纯货币化安置户的奖励和购房补助。
1.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期搬家的,按原房屋合法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2.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被征收人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广德市城区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购买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含公寓)或二手房的,另给予8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人原房屋合法面积,且单套房屋补助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补助上限不超过两套。原被征收人房屋合法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补助面积可在原房屋合法面积上上浮30平方米,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3.购房时间认定标准。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公寓)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备案时间或购房发票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不动产登记时间或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4.上述补助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审核兑现。
七、未登记建筑、沿街经营房的认定
(一)未能提供权属登记和有效批准建造文件资料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认定,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依据2011年6月经开区地形图资料比对,属于2011年6月前建造的住宅房屋,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补偿。
2.依据2011年6月地形图资料、2014年经开区航拍影像图比对,属于2011年6月至2014年期间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的,可按建造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2014年航拍影像图、地形图上未显示标注存在且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二)对未能提供合法商业、经营用房产权证件的沿街(路)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调查认定的实际经营用房面积进行评估补偿。
八、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九、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十、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意见,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