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教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教体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012-0016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广教体办〔2020〕388号
生成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012-0016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广教体办〔2020〕388号
生成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广德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15:50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广德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教体办〔2020388


各中小学校(学区),直属单位:

现将《广德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1231

  

广德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宣城市有关工作要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公益普惠发展,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秘基〔201814号)和《广德县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德市范围内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保障运转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保障正常运转、质量提升、安全发展为前提,综合考虑人民群众可承受能力,实行成本核算、合同约定、合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四)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各类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要求。班级师资配备具备“两教一保”条件。无大班额现象,无“小学化”倾向,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社会评价良好。

第五条 广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广德市教体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

对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结合办园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C类、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年后方可申请调整类别。其中:

(一)认定C类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食堂量化考核须达“合格”以上等次。

(二)认定B类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食堂量化考核须达“良好”以上等次。

(三)认定A类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食堂量化考核须达“优秀”等次。

(四)批准办园不足一年的新办园,申报普惠性民办园,暂不定等级,参照C类管理,满一年后进行评审定级,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按照C类实施奖补。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向市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幼儿园同意按照本办法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教职员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格证书、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消防认定结果材料等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教体局在接到幼儿园书面申请材料后30天内,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为相应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教体局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公布授牌。市教体局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文确认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悬挂于幼儿园醒目之处,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每年12月底前将认定名单上报宣城市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择退出的,可在协议期满前,书面向市教体局提出申请,市教体局将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

(三)市教体局每年不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8.“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协议解除后,市教体局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收回相关标牌,收回该幼儿园当年的奖补资金,责令其清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一)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同约定价格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相当或略高,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市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以及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二)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综合考虑办园成本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调整。

(三)严格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监督和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完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予以引导和支持;保障其在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对其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办园水平提升。

第十一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19913号)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每生每年不少于200元的标准(原则上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制度,奖补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根据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结果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等次给予普惠性幼儿园奖励性补助。

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要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对在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三条 市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委、市监局等部门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