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八月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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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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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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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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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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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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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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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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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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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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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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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有滥伐林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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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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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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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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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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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有于2022年5月3日至6日期间在未天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四合乡耿村村榧子树村目民组村民李必有老屋后侧山场处砍仕龙杉木51株,该行为违反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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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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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于2023 年3 月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51株)2倍的林木大,共计 102 株;
二、处滥伐林木价值 (1368元)4倍的罚款,共计 5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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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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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用国有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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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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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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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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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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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广德市杨滩镇燎琳村周家湾(原国营燎原机械厂)国有土地0.0251公顷(0.3767亩),用于实施建设茶叶和竹产品加工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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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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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0.0251公顷(0.376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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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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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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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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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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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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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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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德市誓节镇绿林村放鸭子山山场建设钢棚仓库,致使 358 平方米林地造成毁坏,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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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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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于2023年2月2日前对改变不用途的358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
二、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元/㎡) 一倍的罚款,计6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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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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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滥伐林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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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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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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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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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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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于 2022 年 2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广德市誓节镇莹山村老虎口山场的28株松树砍伐,经鉴定:立木材积2.0259m³,林木价值 610 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采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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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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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于 2023年3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28 株;
二、处滥伐林木价个值(610元)三倍的罚款,计 18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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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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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贵、鄢*言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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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贵、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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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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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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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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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述言、陈仁贵于2022年5月18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杨滩镇金阳村陈家茅棚处的自家山场上砍伐松木18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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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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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1倍的林木,共计18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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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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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无证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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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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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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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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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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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于2022年5月2日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四合乡耿村村榧子树小地名大竹园李克升山场处非法采挖自然石62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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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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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采挖自然石(62吨)违法所得533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1066.4元,罚没款合计为63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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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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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无证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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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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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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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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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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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于2022年1月份,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四合乡水塘村萝卜棚处采挖砂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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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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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采挖的砂石150吨违法所得675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1350元,罚没款合计为8100元。
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砂石)40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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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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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无证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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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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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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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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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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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于2022年1月1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柏垫镇茅田村小地名麻藤沟处采挖风景石三块(价值116667.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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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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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开采的风景石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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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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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违法占地案(熙春河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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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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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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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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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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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城市建设项 目服务中心于2020年6月5日,在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桐汭街道天寿社区集体土地10038.87 平方米,用于实施建设“广德市城区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熙春河公园)”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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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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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10038.87 平方方米土地;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8858.20平方米,(木房占地 70.39 平方米,内部道路占地 1743.06 平方米绿化占地7044.75平方米);
三、对违法占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公路用地、沟渠、建制镇、坑塘水面、村庄、其他林地共5125.46方米,按10元/平方米标准并外处罚款,罚款计51254.60元;对违法占用的水田、旱地、水浇地共4913.41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标准并处罚款,罚款计98268.20元,罚款合计149522.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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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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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刚、赵*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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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刚、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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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采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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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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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规执罚(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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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向*刚、赵*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在位于新杭镇牛头山社区龙山凹处实施开采矿产资源(紫泥)37袋(约1.3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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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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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向*刚、赵*采出的矿产品紫泥37袋(约1.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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