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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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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00E/202205-00073 组配分类: 基本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杨滩镇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有序恢复相关场所经营活动的通告 (第3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13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00E/202205-00073
组配分类: 基本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杨滩镇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有序恢复相关场所经营活动的通告 (第3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13
关于有序恢复相关场所经营活动的通告 (第34号)
发布时间:2022-05-13 08:57 来源:杨滩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总体形势,按照科学精准防控原则,经综合研判,现就恢复相关场所经营活动通告如下:

一、有序推进复工。洗浴、足浴、麻将馆、棋牌室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在自查具备复工复课条件后,向主管部门或属地递交恢复经营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属地联合防疫部门逐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1.由属地或主管部门落实审核和监管责任:洗浴、足浴由属地负责管理和验收;麻将馆、棋牌室由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按归口落实管理(教体部门负责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文旅部门负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2.对存在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场所,要求限期整改,完成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二、各场所要落实主体责任。

1.复工前,制定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摸排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正常,提供48小时以内核酸检验阴性证明方可上岗,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保障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防护需要。

2.严格执行测温、“二码联查”、提示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对14天内有宣城市以外旅居史的人员核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落实限流、错峰工作要求,接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的50%

3.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落实定期核酸检测,建立员工信息台账,详细登记基本信息和核酸检测时间、结果等。

三、由属地和相关单位相互补位,加强各类经营场所管理。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太极洞管委会)要与辖区洗浴、足浴场所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公安部门与各类麻将馆、棋牌室签订承诺书;教体、文旅、科技等主管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控”原则,与校外培训机构等主管范围经营主体签订承诺书,全力构筑联防联控的铜墙铁壁。

四、持续加强监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联合执法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疫情防控监管力度,强化巡查检查,对未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经营场所,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停业,并依法对业主及相关人员从严处理。

五、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倡导广大居民加强个人防护,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一米间距、不扎堆、不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时刻紧绷防控之弦,共同守住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



广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510




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本公司(场所)在疫情期间各项防控工作,确保负责的经营场所不发生疫情传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履行和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制定防控工作制度方案和应急预案,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二、配备防护物资。应当配备口罩、手套、洗手液、医用酒精、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三、落实戴口罩、检测体温和二码联查工作制度。每日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温监测、要求其佩戴口罩;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和行程码,对14天内有宣城市以外旅居史的人员核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四、加强通风消毒工作。按照行业疫情防控指南的要求,每日营业前对场所内所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定期开窗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五、建立值守制度。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六、实施预约限流措施。按照行业疫情防控指南的要求,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对消费者进行限流。原则上入座率不超 50%

七、保持安全距离。在收银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提醒消费者在场所内保持一米安全距离。

八、主动报送信息。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动与社区、主管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卫健、文旅等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九、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利用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及时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提升员工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如未按相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监管单位(盖章):



承诺人 (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