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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203-0004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驳字[2021]00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3-28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203-0004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驳字[2021]00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3-28
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驳字[2021]002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6:22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沈X杰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X镇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广德市桃州镇新政务区天官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邢超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1】第35号)不服,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延期审理。

经审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通过调查、核实,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送达给申请人。同时针对本案所涉产品,申请人又单独合计向本机关提起三起行政复议申请。通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申请人从2021年3月26日到2021年6月1日,在广德市境内不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的理由,连续以邮寄方式向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举报63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申请人居住地在浙江省海宁市,2021年却频繁在广德市反复购买同类商品,并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投诉举报。2021年3月至6月,申请人共通过书信方式向答复人投诉举报63次。申请人举报信中也没有要求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而是主张牟取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的奖励。综合以上事实,可认定申请人向答复人进行举报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申请人的上诉行为目的已非救济其受损的自身合法权益,缺乏正当性,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