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大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X镇X邮政局
被申请人: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广德市桃州镇新政务区天官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邢超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市场监管【2021】第2号)不服,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期间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市场监管【2021】第2号),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广德市X超市销售的“加减乘除白砂糖”产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即《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市场监管【2021】第2号),被申请人不整改也不立案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
申请人投诉举报广德市X超市销售的“加减乘除白砂糖”产品,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是GB13104。质量等级是:二级,根据《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该标准产品无质量等级之分。故涉案产品是虚假标注质量等级,其行为违反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正确。不得以虚假扩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也不得使用文字大小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故涉案产品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综上,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三号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对本案进行立案查处。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规,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周X大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答复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市场监管〔2021〕第2号)不服,现答复如下:
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答复人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挂号信,并于2020年11月2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20号),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答复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被举报的“加减乘除白砂糖”生产商为广东X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SC11744522201869)。被举报人销售的“加减乘除白砂糖”购置于长兴X副食商行,在进货时索证索票齐全,并建立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答复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市场监管〔2021〕第2号),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二、答复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依据合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1.4条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3104-2014)中对食糖质量(品质)等级未作禁止性规定。《白砂糖》(GB/T317-2018)第3.1条规定:“白砂糖分为精制、优级、一级、二级共四个级别”。被举报的“加减乘除白砂糖”是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标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明确的选择,并不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属于虚假标注。因此,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且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依据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0年11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邮寄给被申请人,反映在广德市X超市购买的生产商为广东X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加减乘除白砂糖”不符合规定。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20号)并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19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市场监管(2021)第2号),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生产商为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加减乘除白砂糖”不符合规定的投诉材料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查明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月19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市场监管(2021)第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