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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203-0004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1]00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3-28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203-0004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1]00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3-28
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1]006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6:32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吴X松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X开发区X邮政局                              


被申请人: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广德市桃州镇新政务区天官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邢超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答复,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处理结果进行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桃州镇X优选超市二店销售的“以霖精梳棉男女袜”产品,直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延期办理通知,期间长达4个月之久,已超出法定时间,申请人对此不服。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规,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答复人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挂号信,并于2020年11月2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22号),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经调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线索属实,因案情较复杂,无法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

二、答复人未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申请人举报的是商品条码违法行为,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未规定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义务。因此,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无需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且未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挂号信,反映自己在广德市桃州镇X优选超市二店购买的“以霖精梳棉男女袜”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22号),并送达给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22日作出《关于吴X松举报X优选超市的回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申请人举报的是商品条码违法行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未规定有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情形。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购买的桃州镇X优选超市二店购买的“以霖精梳棉男女袜”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投诉材料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决定立案处理,并将相关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