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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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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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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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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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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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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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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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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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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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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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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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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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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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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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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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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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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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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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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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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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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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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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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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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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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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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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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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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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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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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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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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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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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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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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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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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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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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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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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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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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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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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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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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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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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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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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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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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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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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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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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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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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3.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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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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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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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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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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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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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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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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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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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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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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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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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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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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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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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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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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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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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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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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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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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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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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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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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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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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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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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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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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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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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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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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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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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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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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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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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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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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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备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科技、文旅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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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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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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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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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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