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德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2019﹞231号)等规定,依据《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草拟了《广德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二)上级部门有部署
1、公安部交管局于2021年6月2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1〕234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尚未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省份,要加快推动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或备案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备案号牌。
2、宣城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20日印发了《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2019﹞231号)
《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为切实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领导批示,结合《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草拟了《广德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
1.2022年上半年(具体时间待定),利用6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免费上牌工作;2. 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国标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长期);对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三年,期间如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按新规实施(前期电动车办理的防盗备案号视同为此次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群众可自愿选择是否更换);3.集中登记上牌期满后,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收取12元/车的号牌费(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再核发临时通行标志;4.集中登记上牌期满后,对未按规定登记上牌、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以及虽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但过渡期结束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24条);5.公安机关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二)紧抓电动车产销管理。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严禁生产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同时对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应当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动自行车。
2.加强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销售点店堂明示、分类销售制度,机动车、非机动车展销时应当进行显著标识,并向消费者说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未获得CCC认证和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上述车辆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三、四轮电动车的行为,对销售非国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消费者购买车辆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或发现车辆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不断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将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