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45W/202112-00022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主动回应】广德市办事一本通—个人事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45W/202112-00022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主动回应】广德市办事一本通—个人事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1、出生一件事………………………………………………………………………………………………………………………………1
2、婚姻一件事………………………………………………………………………………………………………………………………2
3、上学一件事………………………………………………………………………………………………………………………………3
4、社保卡一件事……………………………………………………………………………………………………………………………4
5、身份证一件事……………………………………………………………………………………………………………………………5
6、买房一件事………………………………………………………………………………………………………………………………7
7、我要当兽医………………………………………………………………………………………………………………………………9
8、我要当护士………………………………………………………………………………………………………………………………11
9、我要当医生………………………………………………………………………………………………………………………………13
10、我要当老师………………………………………………………………………………………………………………………………15
11、机动车一件事……………………………………………………………………………………………………………………………17
12、退役一件事………………………………………………………………………………………………………………………………19
13、残疾一件事………………………………………………………………………………………………………………………………21
14、就业一件事………………………………………………………………………………………………………………………………23
15、创业一件事………………………………………………………………………………………………………………………………25
16、死亡一件事………………………………………………………………………………………………………………………………27
一、出生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
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 |
国内出生登记 |
国外出生登记 |
社保卡申领 |
医保参保登记 |
办理疫苗接种证 |
主管单位 |
卫健委 |
公安局 |
人社局 |
医保局 |
卫健委 |
|
办理地点 |
出生医院 |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
疾控中心 |
受理条件 |
|
婴儿出生后 一个月以内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
首次申办 |
|
|
材 料 |
|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
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 |
金融社保卡信息采集表 |
|
|
电 话 |
|
0563-6976301 |
0563-6976301 |
|
|
0563-6022702 |
实施依据 |
|
|
|
|
|
|
二、婚姻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4 |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离婚户口办理 |
主管单位 |
民政局 |
民政局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市婚姻登记中心 |
市婚姻登记中心 |
各派出所 |
受理条件 |
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 |
材 料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离婚证、身份证、法院判决书 |
审查标准 |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
|
审查当事人携带身份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真实有效 |
电 话 |
0563-6022506 |
0563-6022506 |
0563-6976301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六条 |
三、上学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事项名称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
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
主管单位 |
教体局 |
残联 |
教体局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教体窗口 |
市残联大楼 |
市政务服务中心教体窗口 |
受理条件 |
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的或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寄宿在非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材 料 |
户口本等佐证材料 |
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学校出具的证明、贫困证明或低保证 |
申请表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审查标准 |
线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申请,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基本信息通知学生所在学校联系申请人办理。学校接到申请后,对学生学籍变动原因进行了解,并联系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佐证,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结电子学籍变动。 |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
教财〔2014〕4号)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电话 |
0563-6038679 |
0563-6042211 |
0563-6038679 |
四、社保卡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事项名称 |
社保卡申领 |
社保卡挂失与解挂 |
社保卡信息变更 |
社保卡启用 |
社保卡注销 |
主管单位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受理条件 |
首次申办 |
已领取社保卡,且需要挂失或者解挂人员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需对应变更社会保障卡信息的 |
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注销社会保障卡的 |
材 料 |
金融社保卡信息采集表 |
无 |
社保卡 |
社保卡 |
身份证 |
电 话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
五、身份证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事项名称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
身份证业务 异地办理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身份证挂失、解挂 |
主管单位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各派出所 |
各派出所 |
各派出所 |
各派出所 |
各派出所 |
受理条件 |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网上办证须由本人领取身份证,领证时须人像比对合格且投递员现场核验通过。 |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
居民身份证遗失及找回 |
材 料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查标准 |
1.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2.通过人像比对和指纹核验系统,排查是否为同一人。 |
1.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2.通过人像比对和指纹核验系统,排查是否为同一人。 |
1.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2.通过人像比对和指纹核验系统,排查是否为同一人。 |
1.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2.通过人像比对和指纹核验系统,排查是否为同一人。 |
1.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
电 话 |
0563-6976301 |
0563-6976301 |
0563-6976301 |
0563-6976301 |
0563-6976301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买房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事项名称 |
首次购房证明出具 |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损坏补(换)发 |
主管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宣城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德分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中心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中心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中心窗口 |
受理条件 |
涉及办理税务、银行业务的自然人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 |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
材 料 |
身份证、家庭成员证明(户口本) |
身份证、结婚证、商品房购房合同、购买商品房首付款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登备案证明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承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已经公证的委托书 |
房产或地籍档案复印件、在报社或者政府网站进行遗失公告,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办补证手续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 |
1.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2.是否是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3.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提交的查询申请书是否包括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等详细内容,并且是否符合法定形式;4.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是否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1.审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2.审查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是否一致;3.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节要求;4.审查受理环节是否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5.审查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6.审查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
电 话 |
0563-6975795 |
0563-6041465 |
0563-6975795 |
0563-6975795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
七、我要当兽医
序 号 |
1 |
2 |
3 |
事项名称 |
兽医执业注册 |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
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
主管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办理地点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受理条件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
材 料 |
注册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 |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备案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审查标准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
电 话 |
0563-6033950 |
0563-6033950 |
0563-6033950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八、我要当护士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事项名称 |
护士首次注册 |
护士变更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
护士延续注册 |
护士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注册 |
主管单位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受理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健康标准。 |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毁申请换领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材 料 |
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资格证书》 原件、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 |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 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粘贴照片 1 张) |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审查标准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拟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签名,各项目信息资料填报真实,完整。 |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申请人签名,信息填报真实、完整。2、申请人工作单位须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3、拟延续注册护士信息需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护士电子化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4、体检要求: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
依申请办理 注销注册 |
电 话 |
0563-6975204 |
0563-6975204 |
0563-6975204 |
0563-6975204 |
0563-6975204 |
实施依据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九、我要当医生
序 号 |
1 |
2 |
3 |
4 |
|
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
主管单位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卫健委 |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
受理条件 |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者,拟在省管医疗机构、保健预防机构执业注册的,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即可办理 |
医师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必须有与变更执业范围相关的两年培训证明及更高一级的学历变更材料。 |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满足(卫医发[1999]第319号)规定,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 |
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现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新证的。 |
|
材 料 |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体检表1份;小2寸白底照片3张。 |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
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未遗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申请表现单位盖章;资格证以及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范围与资格证一致;劳动合同有现单位盖章,有双方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体检合格,体检单位需要是二甲以上医疗机构。 |
1.审查是否符合医师资格认定范围;2.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齐全与否。 |
||
电 话 |
0563-6975204 |
0563-6975204 |
0563-6975204 |
0563-6975204 |
|
实施依据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十、我要当老师
序 号 |
1 |
2 |
3 |
事项名称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主管单位 |
教体局 |
教体局 |
教体局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教体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教体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教体窗口 |
受理条件 |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人员 |
已取得教育局认定颁发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 |
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 |
材 料 |
体检报告 |
身份证;照片;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承诺书;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审查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确定。 |
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申请表的复印件(单位提供)和照片进行审查是否为申请人,指导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的填写 |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电 话 |
0563-6038679 |
0563-6038679 |
0563-6038679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 |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
十一、机动车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主管单位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市车管所 |
市车管所 |
市车管所 |
市车管所 |
市车管所 |
受理条件 |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
1.机动车状态正常; 2.已注册登记的7座以下小型汽车6年内直接到车辆管理所窗口或各辖区大队办理免检手续,其他机动车需去相应检测机构办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 |
仅限通过本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12123手机app处理的简易快处事故,并且只能是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本人的,其他事故查询目前未实现。 |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后的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
仅限查询本省号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信息 |
材 料 |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 |
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原件 |
身份证 |
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清晰并加盖专用章另收存复印件 |
身份证 |
电 话 |
0563-6989035 |
0563-6989035 |
0563-6989035 |
0563-6989035 |
0563-6989035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 |
十二、退役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事项名称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发放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办理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办理 |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
主管单位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理地点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受理条件 |
全国优抚系统内经过审批通过的参战参试人员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入伍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申请人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当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提交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退伍证到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报到,民政局待收到部队邮寄的退伍军人档案后进行审核。 |
材 料 |
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参战参试人员档案;参战参试人员登记表; |
身份证、户口本、书面申请、退伍证、审核表 |
参战参试证明材料(授奖立功、参战立功);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 |
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退伍证、身份证、档案 |
电 话 |
0563-6055015 |
0563-6055015 |
0563-6055015 |
0563-6055015 |
实施依据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十三、残疾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6 |
事项名称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发放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
主管单位 |
残联 |
残联 |
残联 |
残联 |
残联 |
残联 |
办理地点 |
市残联大楼 |
市残联大楼 |
市残联大楼 |
市残联大楼 |
市残联大楼 |
市残联大楼 |
受理条件 |
本地户籍证明、持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万人就业申请审批表》 |
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户籍证明、贫困老年残疾人 |
户籍证明、持二代证残疾人 |
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未成年人申请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
材 料 |
本地户籍证明、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万人就业申请审批表》 |
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
购车发票、残疾人证 |
身份证、残疾人证、贫困证明或低保证 |
残疾人证、身份证、二寸照片、报名申请表 |
身份证、户口本、病历、二寸免冠照片2张。 |
审查标准 |
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户口所在地贫困老年残疾人 |
培训机构为持二代证的残疾人开展保健按摩、手语、服装制作、种(养)殖、家政服务、计算机文字录入等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和《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皖残联〔2018〕71号) |
电 话 |
0563-6042211 |
0563-6042211 |
0563-6042211 |
0563-6042211 |
0563-6042211 |
0563-6042211 |
实施依据 |
《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皖残联〔2015〕84号)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第一章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安徽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开展保健按摩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批复》(劳社秘〔2000〕1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劳社民34000031907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
十四、就业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事项名称 |
就业登记 |
就业政策咨询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主管单位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受理条件 |
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 |
需要就业咨询人员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
材 料 |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以及本人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与材料 |
无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身份证 |
电 话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
十五、创业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事项名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创业补贴申领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主管单位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受理条件 |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
申请人在事业状态下,在退休年龄范围内,在广德辖区内进行创业即可。 |
材 料 |
身份证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 |
无 |
身份证、结(离)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创业经营相关证照(副本复印件)、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广德市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三份(初审意见由创业经营所在地乡镇或社区人社机构签署)。 |
电 话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0563-6020322 |
实施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
十六、死亡一件事
序 号 |
1 |
2 |
3 |
事项名称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
公民死亡注销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主管单位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住建局 |
办理地点 |
各派出所 |
各派出所 |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
受理条件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材 料 |
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死亡证明 |
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资金转入指定银行存折(或卡) |
审查标准 |
1.表格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必须一致。 |
1.表格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必须一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电 话 |
0563-6976301 |
0563-6976301 |
0563-6041465 |
实施依据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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