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县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2015年1月1日
广德县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增加销售,扩大规模,提升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我县注册纳税、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积极销售我县本地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平台和电商服务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服务平台建设
1.在我县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其实名认证的收费企业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10000户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运营三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 100 万元的,三年内每年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二)注重招大引强
对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境外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地已在我县或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或承诺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且年网上交易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比照工业招商引资办法给予支持,或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30家以上,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经审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给予下列资金扶持。
1.对产业园内的电子商务企业用房实行租金补助。
①办公用房补助:租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予以三年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6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40%;租用1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的,超出100平方米部分补助按照以上政策的50%标准执行。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月。
②仓储补助:对产业园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仓储用房实行租金补助,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元/月。单个企业每年总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以上资金补助由产业园承办企业统一申报领取。
2.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且实际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按3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3.鼓励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对产业园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B2C(企业对个人)等形式实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示范评选及表彰奖励
对进入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项目上优先予以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电商人才培育
对经认定为我县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可参照《广德县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享受相关政策。
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招商推介、考察学习、举办活动、统计培训等。
(六)一事一议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政策兑现与服务
(一)企业年度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县级财政的贡献,由受益财政支付。
(二)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除房租补助、装修补助、人才培育外,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对获得上级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自行申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审核、批准,受益财政负责拨付资金和监督监管、跟踪检查。
(四)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原则。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依规经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不予享受补助和奖励。
(五)成立广德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方案与实施,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