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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1903-0000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救〔2019〕47号) 文号: 民救〔2019〕47号
生成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3-21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1903-0000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救〔2019〕47号)
文号: 民救〔2019〕47号
生成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3-21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救〔2019〕47号)
发布时间:2019-03-21 09:04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广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321

 

 


广德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53号)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三)应保尽保、统筹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其他居民申请城镇低保。

第四条 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已经获得的,予以取消:

(一)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县外),导致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六)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七)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对象。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财产。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第八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4.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数。

  (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第九条  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入户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邻里访问。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邻里,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人员,通过信函索取证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支出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推算其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低保,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具体认定办法为《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宣民社救〔20169号)。

第十二条 生活困难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具体认定办法为《宣城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宣民社救〔20179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确认,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相关材料后,通过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全面进行入户调查。一般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调查。调查记录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映民意,且正直热心。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每次召开民主评议会时,从评议成员储备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人担任评议员(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如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主评议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乡镇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数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五)签字确认。乡镇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无论评议结论如何,都要将完整材料存档备案。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确实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经直接入户调查等程序后直接作出认定。对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开辟绿色办理通道,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拍照备案,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困难原因、评议投票结果等相关情况。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发放低保证。

  第二十条 长期末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民政局统一要求,安排村(社区)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领取总额等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信息。其中对涉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等特殊困难群众隐私的,可适当简化其申请低保的审核审批流程和公示要求。

第五章 保障类型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第二十二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比例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A类人员,按不低于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

B类人员,按不低于保障标准的20%示发低保金。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低保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可按照AB类一年,C类半年进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一)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

  审批类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日常管理类档案,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建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不断提升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并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维护好系统运行。全面推行低保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和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对实名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一)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过隐瞒家庭经济状况、违反工作程序等不正当手段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可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县民政局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1128日发布的《广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民救〔2017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