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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39U/202211-0001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23 发布日期: 2022-11-23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39U/202211-0001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23
发布日期: 2022-11-23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23 09:13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受理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申请材料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相关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办理程序

1、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

 

 

联系部门:会计科

咨询电话:0563-6816213          监督投诉电话:0563-6817163


附件1.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附件2. 广德市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附件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