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朱清等5名代表:
你们好! 你们所提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建议”的建议(第111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工作职能,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对基础教育非常重视且加大投入,但在土地使用方面,我市尚有部分学校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在改扩建时无法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严重影响学校后续发展。主要原因是学校土地产权不明晰,加之学校用地来源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校园土地纠纷时有发生(特别农村地区和撤并学校点),学校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下一步根据市代表提出的建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教体局配合,依据《关于开展全省中学和小学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71号)要求,从应当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分类指导和维护权益的原则,依法依规地做好中小学校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摸底调查
首先对我市43所中小学不动产进行摸底调查,重点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学校,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形成土地测绘成果,建立台账。(具体详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梳理研判,分类处置
1、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2、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三日期间占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已签订用地协议的,或已通过调换土地、安置劳力、物资支援、经济资助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土地所有权应退还原所有者;无法退还的,应当对原所有者酌情给予补偿,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经批准用地的,应予退还;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按当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给予补偿,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4、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期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5、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的用地,根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供地后可确权登记。(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三、解决方案及建议
1、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学校用地
建议:按《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可确权登记。
2、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期间学校用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或能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性质可确权登记;没有土地权属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建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研定。
3、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学校用地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建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先行组卷报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教体局与乡镇对接,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待规划批准后组卷报批,供地后可确权登记。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议市政府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感谢人大代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继续予以监督,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