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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4961173C/202104-0004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市住建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文号: 建设〔2021〕034号
生成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23564961173C/202104-0004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市住建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文号: 建设〔2021〕034号
生成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广德市住建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12:20 来源: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建设〔2021〕034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及《关于印发广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15号)文件精神,为贯彻相关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广德市住建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杨胜怀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德贵  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王德宏  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德义  党委委员

成   员:黄立刚 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吴永龙  城市建设科科长

             吕   露 政务服务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吕露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要求

根据《广德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属于我局审批职责范围4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

三、高效推进改革工作

相关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要把清单内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均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对方案明确改革方式调整的事项,按照新的改革方式办理相关审批业务。切实加强对下放事项的工作衔接,确保改革事项有效承接。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审批服务标准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相关工作,提高各项改革举措的协同性,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市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三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

          4.燃气经营许可

          5.广德市住建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市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市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在全市由市住建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许可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 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 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 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 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 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且技术负责人工作年限满足要求;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四、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新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告知承诺书;(在线承诺)若选择告知承诺认定程序,材料(一)、(二)需在线填写;

若选择一般认定程序,材料(一)需在线填写,企业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获取,营业执照、主要人员社保信息通过外部共享获取。

五、程序环节

申请企业原则上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按相关提示完成网上申请;如暂未开通告知承诺线上申请的,应到许可部门现场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同时需将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信息录入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供批后核查。许可部门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以一般审批模式(包括“智慧审批”模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可通过安徽省(市、县)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查阅。

六、监管措施

(一)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业绩除外);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于选择一般审批模式(包括“智慧审批”模式)获得资质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有监管模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1.本人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资质。

2.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

3.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

4.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5.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三级)

 

一、主管科室

城市建设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事项,在全省范围内,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在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二)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三)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六)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材料要求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提交主管科室,审批人员当场对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级)。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由重新申报。

七、监管措施

(一)申请企业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后2个月内对企业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无整改能力的,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并将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后续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1.本人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资质。

2.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

3.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

4.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5.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

 

一、主管科室

城市建设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事项,在全省范围内,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在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二)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六)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提交主管科室,审批人员当场对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四级)。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由重新申报。

七、监管措施

(一)申请企业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后2个月内对企业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无整改能力的,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并将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后续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1.本人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资质。

2.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

3.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

4.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5.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4:

 

燃气经营许可

 

一、主管科室

城市建设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燃气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由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在安徽省范围内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燃气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当场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由重新申报。

七、监管措施

(一)加强证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者,辖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燃气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燃气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燃气经营条件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附件5:


广德市住建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

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实施区域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市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全市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市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全市

 

 

 

行政许可部门在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1.申请企业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后2个月内对企业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无整改能力的,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3.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并将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后续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全市

 

 

 

行政许可部门在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1.申请企业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后2个月内对企业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无整改能力的,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3.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并将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后续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全市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