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MB1605802X/202101-00013 | 组配分类: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公民 |
名称: | 广德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索引号: | 11341723MB1605802X/202101-00013 |
组配分类: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公民 |
名称: | 广德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广德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受理条件】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办事材料】
1.携带参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受理条件】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办事材料】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②户口簿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办事时限】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受理条件】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办事材料】
1.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受理条件】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办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受理条件】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到参保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各乡镇社区便民中心、皖事通、微信公众号
【咨询方式】
0563-6975938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受理条件】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办事材料】
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告知查询结果,打印提供相关信息。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受理条件】
城镇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办事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告知查询结果,打印提供相关信息。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受理条件】
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出国定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统筹范围外、死亡的,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说明(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办事流程】
1.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银行借记卡(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说明)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符合规定的,办理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手续。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出具《参保凭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受理条件】
查询医保个人权益记录及申办医保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办事流程】
在窗口向工作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后打印。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受理条件】
职工医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
4.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办事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
【受理条件】
退休后在异地生活且户口已转入居住地的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受理条件】
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学习的参保职工;外出务工(经商)的参保居民。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受理条件】
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办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上传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手机APP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
【设定依据】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受理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到医保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医保中心接收材料后,半年一次集中委托专家组评审认定,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推送至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待遇享受自提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办事时限】
即时受理,延时认定。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受理条件】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备注:使用限制药品需提供相关医学检查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并初审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从系统调取职工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整理材料,打印《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推送至业务审核;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服务项目大类审核或明细项目录入审核等不同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医院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底方,进行初审和复核;
4.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束,将材料转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再次核对票据信息后支付医疗费用至个人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
5.办结。医疗费用拨付后,相关材料由财务人员进行存档。
【办事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报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受理条件】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记录资料)。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提交材料,发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申请;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并初审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从系统调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整理材料,打印《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推送至业务审核;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服务项目大类审核或明细项目录入审核等不同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进行初审和复核;
4.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束,将材料转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再次核对票据信息后支付医疗费用至个人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
5.办结。医疗费用拨付后,相关材料由财务人员进行存档。
【办事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
【受理条件】
已生育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殖服务登记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备注:生育医疗费与产前检查费为合并支付,一次性提供材料即可。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2.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4.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办事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职工医保生育津贴支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
【受理条件】
已生育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办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4.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办事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咨询方式】
0563-697511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受理条件】
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办事材料】
城镇职工医保月结算汇总表、就诊结算记录明细数据等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初审结果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反馈意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医疗事实形成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形成审核结果,并对审核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定点医疗机构已结算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准;
4.拨付,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对已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拨付结算款。
【办事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医保中心。
【咨询方式】
0563-697533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受理条件】
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办事材料】
职工医保月结算汇总表、刷卡结算、医保电子凭证记录明细数据等(各地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初审结果发给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提交反馈意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医疗事实形成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形成审核结果,并对审核后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定点零售药店已结算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准;
4.拨付,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对已核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拨付结算款。
【办事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医保中心。
【咨询方式】
0563-6975335。
【监督投诉方式】
0563-6050155。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地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 邮编:242200 运维电话:0563-6022923 0563-602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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