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经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广德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广政〔2019〕42号)和《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有关政策兑现申报细则》(广政〔2019〕30号)部分内容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内容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8日。在公示期内如持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广德市住建局建管科提出,并附相关举证材料。
联系地址:安徽省广德市爱民路兰馨大厦7楼建筑业管理科,联系电话:0563-6043234。
附件:1.《广德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2.《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有关政策兑现申报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加快转变建设组织模式和建造方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切实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打造精品品牌,将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目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到2023年末,全市建筑业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履约能力方面明显增强;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建造新模式、新技术、新理念得到广泛应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40亿元,其中市外建筑业产值力争突破10亿元,年产值5亿元以上规模企业达到3家;培育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5家;创建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一级和2项二级资质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我市资质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其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工程、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2.推行建设项目“一站式”服务。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整合和优化建筑业行政许可和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等)
3.完善招投标制度,净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一是赋予招标人一定比例的投标人推荐权。在我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投中,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造价规模,在招标文件中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控制入围投标企业总量,提高招标评标效率。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行业协会应根据企业市场行为、社会贡献、综合信用等情况定期发布本市各行业建筑施工优秀承建商推荐名录,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资格预审入围企业总量20%的优秀承建商推荐名录中的企业直接入围参加投标。二是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三是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非特殊工程需要,严禁随意提高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严禁设置以超过项目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作为招标的必要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不合理条件。四是研究出台地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本地和进入本地承揽施工项目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在招投标文件中对于信用标部分的设置,综合考虑投标企业在我省和本地的信用评价得分,优化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我市招投标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4.突出行业监管方式转变。由资质管理为重点着力向资质和信用管理并重转变,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应用体系。推进建筑业信用信息整合,加强数据交换共享,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的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形成建筑市场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制度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做大产业规模。
1.引导企业合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支持鼓励全市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EPC、PPP 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大型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2.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全市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及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建筑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予以优惠。鼓励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古建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以上企业(含二级)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上述迁入企业承接市外工程,在我市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前三年给予地方所得部分70%奖励,后二年给予地方所得部分60%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
3.强化建筑业企业税收保障。住建、交运、水利、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积极引导、督促外来建筑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履行税款就地预缴义务。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在我市市内承接业务的,在我市年缴纳增值税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含500万)的,所缴纳增值税税赋超过2%的部分,市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在我市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0万以上的,所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2%部分,市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不含检查、评估入库的税款)”。(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创新创优。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创新:激励项目投资人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积极为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业绩支撑。鼓励本地企业升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一级资质企业业绩4类中的1类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50万元;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一级资质企业业绩4类中的2类工程,该企业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2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升特级资质。激励项目投资人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积极为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业绩支撑。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特级资质企业业绩5项工程中1项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100万元;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特级资质企业业绩5项工程中2项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200万元;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特级资质企业业绩5项工程中3项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500万元(建筑企业因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条件中因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科技等条件影响资质升级该奖励资金由承接项目的建筑企业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
5.加大企业社会贡献和守信激励。对独立纳税的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含专业作业)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市外工程对本市财政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超出200万元部分再按20%比例予以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低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中市外工程对本市财政贡献达100万以上的,超出100万元部分按20%比例予以奖励(新迁入企业满五年后同等享受)。支持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优先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工程投标):
(1)企业技术负责人符合上一等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上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绩;
(3)企业信用良好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
市住房城乡建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施工能力、信用及履约情况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6.加强履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只保留四类保证金的要求,积极推行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和组织模式
1.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建造企业,对运用先进的装配式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和信息技术提升建造能力的企业,给予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条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等)
2.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住宅建筑全装修。对由本市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且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达二星级标准的,给予对应面积1%以下的容积率奖励,达三星级标准的,给予对应面积2%以下的容积率奖励;对住宅全装修建筑面积比例超过住宅建筑总面积30%的项目,全装修建造成本经有关部门核定,购房价款中全装修价款部分的税费予以返退购房户。
3.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建立与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国投公司、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
4.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5.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支持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成立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相应的资质,有相应执业资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制度,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2.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问责奖惩机制,充分利用市场化、信息化手段辅助安全管理,推进参建各方、各管理岗位、班组及操作工人建立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施工行为标准化。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重点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模板体系和深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及高坠事故专项治理工作,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五)加大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1.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政府、行业、企业三级培育体系,搭建企业家、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重点培养行业企业家队伍、建筑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建造、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涉外工程等适应建筑业改革的急需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自行开展员工培训,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提高行业技术能手、技能标兵从业待遇和社会地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等)
2.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强化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切实维护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建筑用工改革试点,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培育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繁荣专业分包市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六)大力拓展市外市场。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积极培育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外向型企业,形成部分重点区域多层次的规模市场。对外向度高的企业和形成市外区域一定市场规模的企业进行项目跟踪服务,并定期对市外尤其是省外承接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积极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会、对外合作推介会,帮助解决企业在外地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住建、公共资源交易、发改、财政、人社、交运、水利、商务、审计、经信、统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工作,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合力。(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
(二)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工程建设特点的产品,有条件开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增信融资和信用保险业务,尝试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牵头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等)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调研,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产业联盟和开展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提升行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建筑业相关协会、学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好自律和协调作用,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共同推动建筑业改革和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建筑业协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等)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政策性扶持和资金奖励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合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有关政策兑现申报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广政〔2020〕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本着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本制定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申报类别及条件、奖励政策
(一)发展建筑行业总部经济。对广德以外的壹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迁入广德,并对广德财政有一定贡献的予以奖励。鼓励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古建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以上企业(含二级)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上述迁入企业承接广德以外工程对广德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三年给予70%奖励,后二年给予60%奖励。”
(二)保障建筑行业税收。市外建筑企业在广德承接建筑项目工程设分公司、子公司并对广德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的予以奖励。①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子公司在我市年缴纳增值税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含500万)的,所缴纳增值税税赋超过2%的部分,市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在我市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0万以上的,所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2%部分,市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不含检查、评估入库的税款)。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激励项目投资人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积极为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业绩支撑,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一级资质企业业绩4类中的1类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50万元;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一级资质企业业绩4类中的2类工程,该企业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200万元。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特级资质企业业绩5项工程中1项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100万元;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特级资质企业业绩5项工程中2项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200万元;施工总承包所承接项目指标满足特级资质企业业绩5项工程中3项工程,该企业同时满足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500万元(建筑企业因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条件中因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科技等条件影响资质升级该奖励资金由承接项目的建筑企业承担)。”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社会贡献、加强诚信建设。对独立纳税的广德本地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含专业作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市外工程对广德财政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超出200万元部分再按20%比例予以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其中市外工程对广德财政贡献达100万以上的,超出100万元部分按20%比例予以奖励(新迁入企业满五年后同等享受)。
(五)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对由广德本地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且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达二星级标准的,按单位建筑面积予以5元/平方米奖励;对由广德本地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且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达三星级标准的,按单位建筑面积予以10元/平方米奖励。各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奖励资金的建筑项目应为当年竣工项目,申请项目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予以核准。
三、申报程序及审核内容
申报程序:按照“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执行。
(一)窗口申报。企业提交奖励政策申请报告,填写《广德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01-05表),提供申报有关证实材料(一式五份),报送住建局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二)部门受理。住建局组织进行初审,受理材料予以归纳分类,拟定受理情况材料提交市政府办公室。
(三)联合审核
1.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建筑业资质、核定建设规模、核定企业缴纳税额、核定地方财政贡献金额、核算奖励金额、核实绿色建筑标准星级。
2.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工作任务交办会。
3.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1)发展建筑行业总部经济。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税务局、住建局
(2)保障建筑行业税收。牵头单位:税务局,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
(3)支持建筑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税务局,配合单位:财政局、房地产管理中心、住建局
(4)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社会贡献、加强诚信建设。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税务局、住建局
(5)鼓励企业创新创优。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住建局
(四)媒体公示
住建局拟定公示内容并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政府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核后,住建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审核通过企业。
四、申报时限
奖励按年度进行申报(申报上一年度),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超过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五、宣传措施
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等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联席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本《细则》的对外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六、违规处罚措施
企业在申请获得奖励后,在奖励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较为恶劣,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收回奖励的;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回奖补资金,追究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七、附则
(一)对不按本《细则》规定向财政、税务等相关审核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造成无法核实相关数据的,不予审核奖励。
(二)本细则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由住建局、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地产管理中心等审核部门联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