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德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5日
广德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市基本情况
广德市国土总面积2116平方公里,辖6镇3乡,137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约52万,约14万农户。根据我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初始调查成果,全市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95.10平方公里。截止2015年底,已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颁证工作,现已发证99045宗。
二、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全面厘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全面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登记颁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颁证。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结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提供依据。
2.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量和权属调查工作。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3.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颁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4.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颁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颁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四、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要覆盖全市,不重不漏。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五、工作程序和步骤
采取“积累经验、完善政策、稳步推广”的思路,全市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0年7月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宣传动员、培训人员、收集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和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技术单位等,为我市全面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7月-2020年11月底)。 全市分为三个标段同时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布农村房屋调查工作通告。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认真研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太极洞管委会指定专人协调调度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业单位进场前,各行政村成立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协助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和测量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资料完善、权属界址明晰的,作业单位在协调小组长的带领下逐户进场开展测量调查。
3.逐步办理不动产权证。由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书面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太极洞管委会审批,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登记颁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2月)。汇总全市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数据,完成县级自查、申请市级验收、接受省级抽验。
六、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确认、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太极洞管委会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队伍培训,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批准文件等资料,负责收集提供确权相关数据,组织开展各乡镇、太极洞管委会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宣传动员会议,参与制定技术设计书,全程监督与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市财政局:保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专项资金落实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安局:提供最新全市户籍信息电子数据(户号、户主、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性别、家庭住址等信息);市民政局:提供全市行政区划界线和行政区划代码;各乡镇政府、太极洞管委会:负责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专项资金落实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村委会(社区)全力参与此项工作,包括参加培训、带领调查员逐宗调查、协调权利人(户主)现场指界、帮助调查员收集权属来源资料等。
(三)制定政策。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验,围绕村镇权属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
(四)强化应用。要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
(五)加强监督。全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查,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太极洞管委会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调度和组织协调,提出重大事项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刘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帆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