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财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财政局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39U/202008-0002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广德市财政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2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39U/202008-0002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广德市财政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20
广德市财政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0-08-20 10:14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主管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
财政局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科 会计从业人员
财政局 2
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规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省直各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含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对口业务处室会同预算处、综合处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部门指导性目录。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直各部门于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在安徽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指导性目录。 财政局综合科、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单位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3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公示内容包括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
民生办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4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监督检查局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5 县本级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预算科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6 县本级政府性债务公开 1.《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五、完善配套制度(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债务办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7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号)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根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情况,严格按照政策及时更新和调整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农村财政管理局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8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拨付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8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2011〕2387号)第七条:项目工程开工时,依据开工令县级农发机构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局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9 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政策兑现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二、审核要求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2.《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奖励。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六安市、安庆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30万元予奖励。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金融科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10 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兑现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二、审核要求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2.《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1.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2.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3.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金融科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11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资科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12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资科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13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资科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14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资科 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财政局 15 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金融科 小额贷款公司人员
财政局 16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第8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2.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金融科 融资担保机构人员
财政局 17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国务院关于新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十六)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金融科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