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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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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75104660/202004-00045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06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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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06
发布日期: 2020-04-06
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06 14:58 来源: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案要点】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5日下午,嘉善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万联城万联商贸中心东区5-021的杭州富阳星乐迪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亮证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场所正在营业,并发现A08有5名消费者在唱歌消费,经询问吴某和竺某系未成年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7月8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提取了吴某和竺某的身份证明,并对当事人店长贺某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贺某承认违法事实,并表示已向消费者全额退还违法所得。

经查明,当事人在暑假期间疏于管理,接纳两名未成年人消费者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被执法人员查获时,退还了消费款项。

【处罚结果】

2019年7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当事人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件,典型意义有:一、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年来,一些不允许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消费的场所为获取利益,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取缔这类违法行为有积极意义。二、保护合法经营。寒暑假和节假日是这类案件的高发期,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扰乱了市场秩序,易形成不良竞争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