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普通门诊单次报销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元/次/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元/次/日;年度报销限额150元/人/年,以家庭户为单位统筹使用。
2.常见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60%;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50%。一个年度设起付线为 200元,年报销限额:2500元/年,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年报销限额增加500元,每人年最高报销限额4500元。
3.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参照市外省属三级医院普通住院标准执行报销,起付线设定为2000元。
4.其他门诊。
(1)建立全市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制度:一个年度内,所患疾病不属宣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规定病种范围的患者,个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予以报销,报销限额3000元/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5%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万元。
(二)普通住院
1. 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到宣城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万元),报销比例 60%。
2. 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 25 万元。(2)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 45%,省外医疗机构 40%。
▲ 特别规定: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 10 个百分点。
(三)分娩住院
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可享受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 800 元/次;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四)意外伤害住院
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无法确定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予以报销,单次(是指具备完整的一次出入院过程)封顶额 2 万元,不设保底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五)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 宣城市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1.5 万元。
▲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
▲ 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30 万元/年,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20 万元/年,不叠加计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可报费用同时含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政策。
三级(省属)医院及宣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级(省属)医院名单
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针灸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 O 一医院、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视同省属三级医院管理)。
二、宣城市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
高血压(Ⅱ、Ⅲ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激、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 7 岁)、腰椎间盘突出、高尿酸血症、视网膜黄斑变性、溶血性贫血、前列腺增生、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骨髓炎、脑垂体瘤、慢性胰腺炎。
三、宣城市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
注:如遇宣城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