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004-0008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的政策要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4-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004-0008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的政策要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4-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的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0-04-30 09:08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阅读提示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等相关政策在2019年陆续出台。本期微信将以《意见》发布以来几项重点工作为脉络,盘点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的政策要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到2020年



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


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


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2035年



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实现“多规合一”



  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管什么就批什么”



  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改进规划报批审查方式



  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


  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


近期工作



  做好规划编制基础工作。


  开展双评价工作。


  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科学评估三条控制线。


  加强与正在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衔接,落实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目标和指标。


  集中力量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到2020年底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主要任务



  统筹村庄发展目标


  统筹生态保护修复


  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


  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统筹产业发展空间


  统筹农村住房布局


  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如何编制



  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


  开门编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编制


  简明成果表达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用地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划拨类


  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出让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核发新版证书


  加快信息化建设(不需要重复提交材料)


  清理各项材料清单(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外)


  探索互联网手机APP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基本原则



       到2020年年底,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形成一张底图


  到2035年,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协调边界矛盾



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


  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1.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


  2.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3.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