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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83L/201808-00002 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建设运营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广德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08-2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83L/201808-00002
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建设运营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广德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08-20
广德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20 10:26 来源:卢村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工程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夯实农田水利基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3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221号)和《关于印发广德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县办〔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承担的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条  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以小水库、重点大山塘和拦河堰坝为灌片单元,突出灌溉、排水及水源工程建设。

第四条  依据规划,由乡镇向县水务局申报年度治理片区,县水务局结合省下达的年度任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年度治理片区确定后,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具体的建设内容(优先安排土地流转面积大的区域),报县水务局汇总。

第六条  县水务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组织技术审查、建设监管、资金审批、主持工程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财务监督管理及参与工程验收等工作;县公管局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工程审计工作。

第七条  年度实施方案技术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复。

第八条  年度实施方案批复且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乡镇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报县政府批复。项目法人代表由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由县水务局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法人组成机构报县水务局备案。项目法人承担具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投标,原则上一个乡镇年度建设内容作为一个标段打捆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和控制价经县水务局初审后报县公管局审核,并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实行分片招标,即年度实施的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工程,按相邻几个乡镇为一片招标1-2个监理公司,县水务局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总合同,各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分合同。

第三章  资金筹措、支付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各投入1/3,引导社会投入1/3。财政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社会投入资金承担的建设任务按设计要求由投资方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技术负责人复核、项目法人代表审定后按县农水资金拨付程序由县水务局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

监理费支出按照监理单位申请、项目法人审核后按农水资金拨付程序由县水务局直接拨付到监理企业。

施工中涉及的土地使用、青苗补偿等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审计后,凭审计报告支付审计值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完工验收一年后由运管单位签订质量缺陷书,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的,退还质量保证金。监理费按照施工进度同比例支付,完工验收后付清。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水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项目法人要在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概算。若确需变更的,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内容的,一律不予验收,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制定项目实施时间节点,加强工期调度,按时完成完工验收、工程决算、工程资料汇编、工程审计等工作,并及时向县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县水务局、财政局要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考核验收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将所有权移交给所在村委会,形成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

  第七章  工程管护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所在乡镇要及时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管护责任书。竣工验收前要明确管护主体。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资金,管护成果与后期项目申报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