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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83L/201912-00005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83L/201912-00005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8 15:11 来源:卢村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广德市教体局草拟了《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印发广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广政〔2017〕85号),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9日。

联系地址:广德县桃州镇大观国际教体局11层项目办

邮政编码:242200

电子邮箱:gdxxab@163.com


市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材料

 

关于制定《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汇报提纲

 

广德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12月)

 

一、背景、依据

1.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46号)等文件精神。

2.2019年819日,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5号),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3.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是当前民生热点,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是省政府、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已经纳入省政府、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1.市教体局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了《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委编办征求修改意见。

2.市教体局就管理办法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

三、需提请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事项

讨论我市《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四方面内容:

(一)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配建要求、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需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交市教体局后,市教体局应当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

四、建议

出台《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发文)。


 

广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草案)

 

为加强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一条 充分考虑我市城乡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符合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方案。制定我市城乡幼儿园布局规划,积极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第三条 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实施点位控制,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在规划条件等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配建要求、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建设与移交

第四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及时将配套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移交市教体局,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提供移交清单,由市教体局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或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交市教体局后,应当由教体局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由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九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水电气和消防与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统一配套建设。具备自管条件的幼儿园物业实行自行管理。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城市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根据201811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补充)。

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市发改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市教体局要列入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市财政局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住建局(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市委编办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市委编办和市民政局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