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交运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交运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35621819233/201912-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广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广交办〔2019〕149号
生成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235621819233/201912-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广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广交办〔2019〕149号
生成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广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2 11:50 来源:市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广德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凡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起草科室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可以制定并明确实施期限: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各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起草的文件内容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按规定填写《广德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起草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起草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凡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或牵头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承办业务科室都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并完备审查资料。

(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结果备案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留存广德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