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广德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6日
广德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宣城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立足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等救助政策的衔接,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作用。
二、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广德县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病(额)医疗保险补偿的救助对象,原则上确定为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救助病种
参照民救字〔2016〕46号文件所规定的病种执行。
四、救助条件
(一)予以救助情况。在扣除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优抚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各类救助部分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仍然过高,确实困难需救助者,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标准为:1、扣除各类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按10%给予救助;2、扣除各类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上述比例上浮5%、五保户按上述比例上浮1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不予救助情况。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购车及其他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或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五、救助程序
符合本文规定重特大疾病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或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本年度的出院记录(慢性病就诊证)、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和大病补偿结算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和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单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在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按月集中受理、审批材料,乡镇应在每月月底前将申报的材料集中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抽查及审批。县财政局接到县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县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慈善协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县民政局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救助中的具体问题。
(三)各乡镇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审核张榜公示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套取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的单位,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对骗取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的个人,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救助的资格。
(四)加强重特大疾病救助与社会力量衔接机制建设,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