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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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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00-6/201911-0043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许可权力清单-2019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1-25
索引号: 00325400-6/201911-0043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许可权力清单-2019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1-25
行政许可权力清单-2019年版
发布时间:2019-11-25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变更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致使发生危害健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及人员资格许可 1、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2、医疗保健机构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人员进行监管,查处其在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内开展产前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记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以及未依法履行放射防护安全措施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致使发生安全放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致使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批审查 6、医疗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看是否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及人员资格许可 1、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2、医疗保健机构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人员进行监管,查处其在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内开展产前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医护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护士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除省属医疗机构外,护士执业注册部分中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将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是否予以注册;按时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是否有违反医护注册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注册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注册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注册程序或注册条件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注册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