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密封和非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密封和非密封放射源、辐照装置、加速器及其它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发生地震、洪涝等大范围自然灾害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及其它辐射事故等,在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预防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1.4.2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小组总指挥,县应急办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消防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为成员。
2.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指挥小组在县环保局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定全县辐射应急响应方案,根据应急方案负责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县政府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审定辐射事故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
2.3各部门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同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2.4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指挥小组总指挥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辐射监测技术组、现场控制组、去污洗消组、医疗救护组、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等。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1)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放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应急队伍的培训、应急的演习、情报信息的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辐射监测技术组
辐射监测技术组由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测,并视情况邀请省、市内有关辐射监测单位和国家级辐射监测技术机构监测人员参加。
(3)现场控制组
现场控制组由县公安局指派的人员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进行现场警戒,组织隔离区人员疏散。
(4)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由县辐射环境监督站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监测发现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人员和物体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
(5)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广德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组成,按照国家卫计委核与辐射卫生应急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辐射病人救治工作。
(6)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咨询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图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图
-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4.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
4.2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省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4.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级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市环保局报省环境保护厅确认。
4.4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省级辐射应急机构、省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对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进行核实,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确认。
4.5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
5.1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辐射事故和无人员伤亡的较大辐射事故由县辐射应急机构处理;根据需要可向省、市辐射应急机构请求技术支持。较大辐射事故中有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伤残的,上报省辐射应急机构处理。
5.2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同时向当地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如出现人员伤害,应立即送当地辐射定点医院治疗;如当地无法处理,应及时转诊至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5.3辐射应急机构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
县环境保护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要求县环境监测站组成辐射监测技术组,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判定辐射水平。
县公安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与辖区公安部门组成现场控制组,按照专家咨询组意见以及辐射监测技术组的监测数据,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已被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
县卫计委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指定定点医院,由广德县人民医院组建医疗救护组,并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待命。
如辐射监测技术组发现人员或物品被放射性沾污,县环境保护局应要求县环境监测站组成现场洗消组,对放射性表面沾污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现场洗消组还负责收贮在医院急救中产生的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等。
县辐射应急办会同辐射监测专业组和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研究后,提出终止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宣布。
5.4接到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产生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等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辐射应急预案并上报省、市辐射应急办。在省级辐射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县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省辐射应急办指挥下开展工作。
5.5在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注意收集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省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协调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5.6在事故应急状态下,环保部门可根据专家咨询组的建议,在媒体上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及时开展公众心理干预,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经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县环保局负责及时发布事故处理和处置情况。
5.7应急终止后,各级辐射应急机构应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成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防止发生类似事故;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各级辐射应急办应组织、指导有计划的环境辐射跟踪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以及监督实施因事故或去污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总结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应急机构提交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报告。
- 发生大范围自然灾害时应急处理
凡在我县发生的暴雨、台风、冰雹、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已启动国家、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且可能涉及含源设施的,县环保局应在国家、省启动预案或者在收到报告后,立即采取各种方式与当地联系,并在2小时内派人赶赴灾害现场,了解是否有放射源被掩埋在废墟或洪水下。如有放射源被掩埋,立即通知县公安局,请公安部门指派人员在现场设立警戒线,防止人员进入。县环保局负责协助放射源使用单位送贮放射源。
- 培训和演习
县辐射应急办统一组织参加省辐射应急办组织的对各类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
经县辐射事故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县辐射应急办对本应急预案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1~2次演练。
-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卫计委和财政局发布。
县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辐射应急办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理方案,报县政府应急响应机构备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公安局、卫计委和财政局承担。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和县财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和县财政局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名词术语解释
-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 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 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漏、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 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 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 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 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 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 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 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 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 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 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 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附广德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表、广德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表、广德县现有工业辐射源统计表。
表1 广德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姓名
|
职务
|
单位职务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号码
|
邱型军
|
总指挥
|
副县长
|
6818108
|
13956598560
|
陈炜
|
副总指挥
|
县应急办主任
|
6015616
|
13856377739
|
从家峰
|
副总指挥
|
县环保局局长
|
|
13865351666
|
张瑞麟
|
成员
|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
6022949
|
13856327288
|
陈智勇
|
成员
|
县财政局局长
|
6816928
|
13605635607
|
沈景华
|
成员
|
县公安局局长
|
6022411
|
13905631697
|
袁顺刚
|
成员
|
县卫计委主任
|
6031658
|
13905637459
|
汪阳民
|
成员
|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
6046315
|
13865396767
|
表2 广德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姓名
|
职务
|
单位职务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号码
|
从家峰
|
应急办公室主任
|
环保局局长
|
|
13865351666
|
周新昕
|
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
环保局副局长
|
|
13956589708
|
丁莉萍
|
成员
|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
6818078
|
13956606637
|
李忠宝
|
成员
|
县财政局副局长
|
6817306
|
13956581909
|
戴启发
|
成员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6022411
|
13966194918
|
陈希胜
|
成员
|
县卫计委副主任
|
6022708
|
13605635539
|
张建林
|
成员
|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
6046315
|
13665637677
|
表3 广德县现有工业辐射源统计
序号
|
企业名称
|
位置
|
辐射源
|
装置类型
|
1
|
广德亚太铸造有限公司
|
新杭镇经济开发区广安路和永兴路交叉口
|
1台XYG-3502型流水线式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系统
|
Ⅱ类射线装置,最大管电压350kV,最大管电流5mA
|
2
|
安徽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
|
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德昌路1号
|
1台XYD-1604型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
|
Ⅱ类射线装置,管电压设定100kV,管电流2mA
|
3
|
安徽永茂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新杭经济开发区经四路
|
2台XGIZ-160型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
|
Ⅱ类射线装置,管电压最大160kV,管电流最大3mA
|
4
|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安路以东、国华路以南20号
|
1台FP-54S型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
|
Ⅱ类射线装置,管电压最大100kV,管电流最大5mA
|
5
|
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
|
Co-60 五类放射源,出场活度2.960E+10贝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