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开〔2015〕204号
关于印发广德经济开发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广德经济开发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抓紧抓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2015年10月20日
广德经济开发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主要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它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严禁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四、工作分工
(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医院、学校、幼儿园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工地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三)项目服务科:负责在建企业工地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四)城管局:负责流动饮食摊贩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五)安监局、人力资源部:负责投产企业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六)安监局:负责社会性投资房地产工地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各部门需在11月15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通报给安监局汇总。
报送:县专项治理领导组。
广德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