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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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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968053/201911-00167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2-16
索引号: 734968053/201911-00167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2-16
广德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16 00:00 来源: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鼓励本县企业做大做强和吸引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县域经济竞争力,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中等城市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企业总部建设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通过建设总部经济大楼,吸引更多的本县企业、国内外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我县建设或入驻总部经济大楼创业发展,充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发挥总部企业的集聚和辐射作用,从而加快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培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依托城市规划,确定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园区,争取利用3-5年时间,通过总部楼宇的集中开发建设,将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成为信息、技术、资本密集,功能设施配套完善的总部企业集聚区,最终发展成为极具活力和创造力的城市商务核心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块建设,整合资源、集约利用,公平竞争、错位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投资激励、招商扶持等政策,吸引县内外有诚信、有实力的投资者进驻总部经济园,开发经营企业总部楼宇,优化生产经营布局,强化企业总部、研发、营销等机构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广德县总部经济园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园布局规划、政策制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园区建设管理、项目预审、政策兑现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解释说明。

四、总部楼宇建设

(一)供地方式。总部楼宇土地通过招拍挂实行公开出让,用地性质为办公用地兼容商业。

(二)规划建设管理。总部经济园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县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分块开发。

1.规划范围。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总部经济园选址为新城区天寿路以西、熙春路以东、爱民路以南、纬九路以北合围地块以及县开发区祠山岗综合服务区、商贸区等。

2.建设规模。企业总部楼宇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建设,每宗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亩,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含18层),容积率在2.5(含2.5)以上并应符合总部园区规划。

3.规划管理。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总部经济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负责做好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投资者取得土地后由其按规划要求开发建设,总部楼宇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及金融、商业等配套服务,不得用于住宅、公寓。商业服务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4.建设管理:①土地取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并缴纳每亩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供等值的履约保函。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管理协议书约定的用途及要求进行建设并使用。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分期退还,按期开工建设的,退还30%;主体完工,退还 40%;按照合同规定期限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合格的,退还30%。②投资者应在取得土地后六个月内动工建设,两年内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投资者在取得土地后,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收取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③房屋销售与税收贡献挂钩,总部经济楼宇主体封顶后,允许投资者将不超过1/5建筑面积出售;建筑每平方米税收超过200元的,允许投资者将不超过2/5建筑面积出售;建筑每平方米税收超过500元的,允许投资者将不超过2/3建筑面积出售。④出售、出租或二次转让的对象须为年纳税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出售、出租单位最小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其余部分必须产权自持。因特殊原因,投资者确需对总部楼宇自持部分建筑进行分割、转让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⑤投资者取得土地,并缴清全部出让金后,即可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按建设管理协议书规定建成,并在本区域完成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后,方可变更土地证,办理房产证。

五、准入标准

(一)税收贡献。凡入驻总部经济园投资开发建设总部楼宇的,均应先提交总部经济楼宇税收贡献承诺书(承诺总部经济楼宇投入运营2年后每平方米税收不得低于200元),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通过,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驻总部经济园进行开发建设。凡未达到上述税收标准的,不予批准进入。

(二)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进驻建设总部楼宇:

1.符合本县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①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上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工业企业;②上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600万元的金融、信托企业;③上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商贸、物流企业;④上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或资质在二级(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⑤上年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林业等龙头企业。

3.在广德县域登记成立并经省级以上部门确认的科研机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

4.重要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由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员发起并组织实施。

5.在广德县域登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

6.对世界500强、央企、知名民企等重大项目入驻总部楼宇的,实行“一事一议”。

进驻建设资格评定以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出具的年纳税证明、验资审计报告、资金证明、招募计划和企业资质证书等为准,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六、扶持政策

(一)入园进行总部楼宇开发建设的,由县国土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定起始价。

(二)总部企业涉及水、电、气、热、通信等配套公共设施,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并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

(三)税收政策按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对重大总部楼宇投资项目的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七、配套服务

(一)加大对总部经济园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

(二)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质的商务环境。

(三)鼓励建立总部企业识别标志,总部楼宇冠名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所有总部企业享受县级行政职能部门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持有者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有自主选择在本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学的权利。持有者企业法人代表本人及其家属享受优先医疗服务。

(五)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县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确保项目推进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开发建设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八、后续管理

(一)对总部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并取消政策扶持。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项目及扶持政策的企业(单位),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加强监管,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九、本实施意见与县其他政策不重复扶持,并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十、目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总部楼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中扶持政策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委、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