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3 月1 日印发,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修订内容参见(十四)补充条款]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签约企业自供地之日起两年内按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0%扶持,按季征收,及时兑现扶持。
二、原签约企业仍按原协议扶持办法执行,即原享受二十条优惠政策期限未满企业,按季征收(按8元/平方征收),及时按6元/平方给予扶持。
三、已投产企业按照年亩均财税贡献(剔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废旧物资回收税收)当年累计达到1至5万元(含5万元)的,及时按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60%比例给予扶持;当年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及时按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80%比例扶持。计算企业年亩均财税贡献时将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税收计入缴税基数。
四、对于一事一议企业,实行按季征收,及时兑现扶持。
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一律不予扶持。
六、土地使用税扶持计算由广德经济开发区负责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此扶持政策时,原则要求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八、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乡镇比照执行。
九、本意见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补充:关于对开发区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2013 年4 月24 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工业企业扶持力度,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增长,结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政〔2012〕42号),经研究,现对开发区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作如下补充明确:
一、企业建设扶持期(2年)满后,当年剩余月份亩均财税贡献率折算为年度来计算。
二、经相关部门认可,在同一宗地上先后注册登记的所有公司(企业)合并计算缴税总额。
三、同一企业多块用地,建设扶持期满(2年)后合并计算财税贡献率。
四、出口企业出口“调库”税额计入缴税总额。
五、再生资源企业税收计入纳税总额;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税收不计入纳税总额。
六、本意见由县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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