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燃油三轮四轮车认定为机动车而不是非机动车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四、部分电动三轮、四轮车无法登记入户的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一些企业利用特种设备许可证,违规生产三轮、四轮代步车,不符合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且不在国家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里,故无法在车管所登记。
五、对违法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燃油三轮四轮车的处罚依据
1.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770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五项,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X):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1005G):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扣留机动车,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