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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759/201911-0037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解读《广德县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08-13
索引号: 003253759/201911-0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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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解读《广德县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08-13
解读《广德县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广场舞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