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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496117-3/201911-0002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2017年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7-10-12
索引号: 56496117-3/201911-0002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2017年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7-10-12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2017年公开)
发布时间:2017-10-12 00:00 来源:住建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报送单位:广德县住建委 (盖章)                             审核时间:2017年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清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三级及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第四条第二款:“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住建部关于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原资质证书发生遗失、损毁的,请到资质初审部门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园林建设管理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
授权加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
    1.《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法定代表人。”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通知》(建标函〔2015〕179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方便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由我厅统一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工作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建筑业管理科 建筑业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政务服务批科 建筑业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4 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建筑业管理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5 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服务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建筑业管理科 建筑业企业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6 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直管县核定)遗失补办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城乡建设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查询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城乡建设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8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政务服务批科 公民
建筑业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政务服务批科 工程监理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0 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乡建设科 燃气经营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1
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服务
    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三十二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2.《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第七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建筑业管理科 建筑业企业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2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全文 城乡建设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3 提供城建档案查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注:城建档案为非公开档案,参照此条执行)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城建档案馆 公民
法人
社会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4 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养护、维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设施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一章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公用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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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5 城市路灯、亮化维护养护、维修     《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局
公民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6 城市泵站及附属设施养护、维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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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17 城市雨水管网养护、维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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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城区防汛排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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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区污水管网管理与养护      1.《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成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理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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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建管〔2007〕276号)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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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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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2 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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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3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处理服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第十条: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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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开放式公园、广场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园林建设管理局 公民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5 公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结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公用事业管理局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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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6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园林建设管理局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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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7 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 公用事业管理局、城乡建设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8 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政务服务科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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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29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公示
1、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2、《广德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16】88号)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广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实时开展辖区居民的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工作。
3.审核。政府按季度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开展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
4.审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根据并联审查结果,及时做好县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公民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共性事项
备注:1.本表供市直各单位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编办。2.应对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等进行分类清理,并提出清理理由,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注明。3.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其中,证明类事项用▲标注,“点菜型”事项用★标注。证明类事项、“点菜型”事项含义详见工作指南。4.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5.实施单位和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6.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7.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市县同步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