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经济开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根据《广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以下分级标准及范围:
(一)I级(特级)——中毒死亡6人以上,或中毒造成伤害300人以上。
(二)II级(重大)——中毒死亡2—5人,中毒造成伤害100人以上、299人以下;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市区重要活动期间,中毒造成伤害30人以上或有人员死亡。
(三)III级(较大)——一次中毒死亡1人以上,或中毒造成伤害50人以上、99人以下。
(四)IV级(一般)——无人员死亡,或一次中毒造成伤害49人以下。
(五)其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控制措施,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死亡,避免事态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人员救治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 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是应急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为:
(一)根据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指示,统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督促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检查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三)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组织成立和协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
(五)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向县政府、管委会报告,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七)受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情况;
(八)完成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人员救治组由社会发展局组织,负责整合医疗抢救资源,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中毒原因,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由应急指挥办公室牵头组成,聘请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特定工作。职责为: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病亡、经济损失情况和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二)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三)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善后处理由社会发展局、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安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有毒有害食品,并随时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保护及涉嫌刑事犯罪侦查。
(三)社会发展局负责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四)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安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并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检验,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随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指挥办公室、社会发展局、工商所、安监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和各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在依法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及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应急指挥办公室;管委会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于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管委会和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初次报告(知悉事故后立即报告);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按照上述时限规定,报告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中毒及死亡人数,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经管委会同意后,由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启动程序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如需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立即派出人员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调动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和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应急指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需求。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法独立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情况,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推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有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它事故。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