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规定,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附件:
1、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涉水、气)相关事项
2、环保部门组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涉噪声、固体废物)相关事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4、建设单位承诺函(范本)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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