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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涉水、气)及环保部门组织(涉噪声、固体废物)环保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3-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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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规定,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附件:

1、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涉水、气)相关事项                        

2、环保部门组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涉噪声、固体废物)相关事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4、建设单位承诺函(范本)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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