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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30)》批前公示

阅读次数: 作者: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2-1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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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广德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广德县城市品质,发展具有生态园林特色的现代化工贸和旅游服务城市,结合广德县实际,我县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编制《广德县城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30)》。为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规划予以批前公示,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至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公示时间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2日,为期3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便于汇总和整理。

联系电话:6022289

通讯地址:广德县爱民路88号广建兰馨大厦6楼规划编研中心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了克服审批和管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性,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德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编制《广德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所指的“户外广告”

本规划所指的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广德县城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上设置的路牌、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

第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8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

6、《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

8、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0、《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

11、《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

12、《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GB33/T700-2008;

13、《广德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

14、《广德县县城空间特色规划(2016-2030)》

15、其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与设置技术规范。

第4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合理规划布局户外广告,科学设置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小型化、减量化

3、商业性与公益性的有机结合

4、推行新技术的采用

第5条 规划原则

1、服从县城总体规划的原则。

2、以人为本,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

3、全面突出县城地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

4、因地制宜,重点控制和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5、安全坚固的原则。

6、有序管理原则。

第6条 规划范围

本次广德县户外广告规划范围为《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中确定的广德县中心城区的范围:即到2030年广德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40.87平方公里。

第7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第8条 强制性内容规定

文本条文中带“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均为本规划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  规划总体构思和布局

 

第9条 规划总体构想

一是“老城片区”,不宜设置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所以要以控制、整改和拆除为主,拆除老城区现状的屋顶和墙面广告。

二是“城南政务片区”,适量设置小型户外广告,与老城区的拆除和整改相结合,发挥广告的最大效益,同时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品质。

三是“高铁新城片区”,可以相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景观雕塑、落地式广告,用以宣传城市的形象,打造广德第一印象。

四是“开发区片区”,适量设置户外广告,控制户外广告的分布密度,鼓励创新设计,同时要简洁大方,保护城市形象。

四个片区整体上协调统一,各显特色,户外广告整体构思应体现“分区控制,节点突出”的总体构思。

第10条 规划总体分区

将户外广告设置划分为集中展示区、控制设置区、禁止设置区。

 

表2-1  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范围一览表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分区

控制范围

建筑类型

集中展示区

主要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市场、商贸活动集中区等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建筑(综合体或单体)

控制设置区

商住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商住混合建筑商业部分、文化娱乐建筑、金融建筑

禁止设置区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公共绿地、水域、特殊用地

住宅建筑、党政机关、重要公共建筑(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文物古迹、医院、全日制学校、坡屋顶及特殊造型建筑等。

 

禁止设置区内严禁设置商业广告。

 

 

第三章  道路及节点建筑的户外广告规划

 

第11条 道路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表3-1  不同等级道路户外广告控制要求一览表

 

广告类型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立柱式广告

设置位置

道路两侧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最小间距

3000m

——

——

——

中小型落地式广告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允许设置

允许设置

公交候车亭广告

允许设置

允许设置

允许设置

允许设置

 

 

第12条 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控制

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的户外广告 和“标识”开发应遵循以下的强度分级原则:

开放设置段:一层至二层,以建筑低层亲人尺度的广告和“标识”为主;

控制设置段:二层至五层,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禁止开发段:六层(或裙房以上层)至顶部三层以下部分;

顶层(顶部一至三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标识设置段,标识设置不能出现文字,只能为符号logo。

原则上禁止设置高于建筑外源的顶设式广告,(顶设式广告参照顶设式广告设置要求)。

第13条 特殊节点的控制

1、特色景观节点

范围:重要的历史保护建筑(天寿寺遗址)。

控制导则:

(1)新建建筑立面上没有设计留有广告位的,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设施。同时,该建筑和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均不得影响到原有建筑及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融合。

(2)位于与古建筑物相邻、相近的新建建筑或仿古建筑物,其店招店牌设施应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对于仿古建筑,其店招店牌均只能使用木制招牌。

(3)本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或防碍到原有的景观,且不得喧宾夺主。

2、特色商业节点

范围:各大商场、超市、购物广场等。

控制导则:

(1)鼓励设置橱窗广告、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等广告形式。

(2)在视觉关注点上设置适当的公益广告,但一定要注意与建筑物立面景观的有效结合。不得设置对城市形象有负面影响的广告内容。

(3)新建的每一幢建筑物可以设置并只可设置一个与建筑物相对应的名称标识,该标识只可设置于建筑物的立面上,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置于建筑物轮廓线外。

(4)不得在建筑外立面或在建筑物玻璃上粘贴画报、大字、宣传类、电话号码类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建筑物外立面的美观,不得破坏建筑物给行人带来的视觉享受。

(5)加强对橱窗、小品、景观、绿化的设计、更新和管理,突出对商业气氛和繁华程度的烘托和体现。

 

第四章  户外广告总体控制

 

第14条 户外广告投放控制

1、商业区鼓励投放高端行业、具有时尚特性的广告,如地产、汽车、快速消费品、教育、IT、金融等行业广告;

2、投放广告构图美学应强调对称与均衡的构图美感,注重与建筑体量、景观环境的呼应关系;

3、户外广告涉及药品、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时,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发布。

第15条 户外广告的色彩控制

1、根据建筑、景观色彩,规范广告主导色调,避免高纯度广告、色相反差过大的广告画面出现;

2、广告画面应使用与建筑环境相协调的色彩,低纯度画面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广告画面辅助色彩可使用少量纯度较高的色彩,色彩倾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3、单个广告画面中,要保持同色系颜色应不小于画面总面积的70%(包括字体)。

第16条 户外广告的字体控制

1、对广告画面的字数进行控制,单个广告说明文字字数不超过12位,面积不超过整个画面的15%(产品形象字体为主的户外广告除外)。

2、以产品形象字体为主的广告,字体面积不超过整个画面面积的60%。字体颜色与背景颜色为同一个色系颜色。

第17条 户外广告照明规定

1、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影响行人或交通安全。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建筑物裙楼设置广告提倡采用LED像素点、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2、关于户外广告亮度标准及色彩的规定。当广告画面颜色总体效果为暖色调时使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

3、灯箱内打灯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灯箱内打灯方式需保证足够亮度,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第18条 禁止设置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通信号灯;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交通护栏;

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不得影响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设置户外广告:

1.上条所列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车亭除外)、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等设施;

3.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4.人行天桥护栏、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5.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跨越宽幅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

2.在建筑物透空围墙和护栏上;

3.在有较大流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

4.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党委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

5.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6.学校和幼儿园内建筑及其围墙;

7.河堤防险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第19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7、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期限:

一般期限为一年,且应在大型活动或工程项目结束后及时拆除;

第20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一)、城市窗口地带、道路进出口及城市广场周边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二)、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第六章  户外广告亮化控制

 

第21条 亮化区域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为了保证户外广告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能起到亮化城市和美化城市的作用,规划结合《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为鼓励广告亮化区、限制广告亮化区、禁止广告亮化区。城市道路广告照明分为鼓励广告亮化道路、限制广告亮化道路、禁止广告亮化道路。

鼓励广告亮化区:商业区、商住混合区为限制广告亮化区,要求广告照明的设置对居住不产生大的影响。

限制广告亮化区:居住用地、分散的行政建筑用地、公共绿地、旅游度假用地等区域规划为限制广告亮化区。此类区域应对广告照明的设置数量、投光角度、照度及亮度等进行限制,确保对人们的居住生活不产生负面影响。

禁止广告亮化区:历史文化街区、景区为禁止广告亮化区。其中历史文化街区限制对店名或店招进行亮化,且须隐藏照明灯具。

第22条 亮化道路规划

鼓励广告亮化道路:晚上人流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的城市道路及步行街及有一定商业基础的城市主次干道规划为允许广告亮化道路。

限制广告亮化道路:考虑交通安全的因素,规划快速路的两侧为限制广告亮化道路,应对广告照明的数量及投光角度进行一定的限制。快速路两侧禁止设置大屏幕广告、频闪的霓虹灯广告等,高亮度的大型广告牌投光角度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23条 亮化强度规划

表6-1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

最大允许亮度(cd/㎡)

≤0.5

1000

0.5<S≤2

800

2<S<10

600

≥10

400

 

注: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第七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24条 户外广告申请

第25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办法

1、在主要干道两侧和窗口地区设置气模、横幅、竖幅、布幅、彩旗、气球、飞艇等临时性广告的,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媒体产权所有人同意设置的证明、设置位置的现状照片以及广告设计样稿等材料,向广德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临时户外广告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按规定收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用;

3、设置申请人必须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间、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短期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自受理起原则上必须在三天内完成。

第26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2、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规划实施

 

第27条 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1)对全县的户外广告进行分期、分段的清理整顿。

(2)实行户外广告后期跟踪管理。

(3)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测网络,扩大监控渠道。应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的户外广告监督网络。

(4)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一部法规能不能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关键看执行。

(6)凡空置广告位超过20天,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第28条 规划整治模式

1、总体控制:根据规划,明确各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类型,设置要求,依规划整改、拆除、设置。

2、阶段控制: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对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详细规划,通过调查和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色彩、位置、内容等要素提出明确的定量指标,完成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该规划允许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经论证,可突破本规划的相关控制指标。

3、重点整治: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以外地区户外广告设置:建议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如未编制的区域则按本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4、全面规范:经过各阶段户外广告规划的依次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已形成一个较为详细的框架,户外广告设置进入全面统筹管理,严格规范阶段。

第29条 市场化运作

加强户外广告的市场化运作,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户外广告资源市场化,以市场化招投标、拍卖的形式取代以往简单的审批,科学配置城市资源,有效地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多元化,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30条 近期规划期限

2017年-2020年

第31条 户外广告近期整治标准

近期主要在老城区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重点清查和整治:

(一)整治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牌。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规划、城管设置手续或设置手续超期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牌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整治楼(屋)顶广告、墙体广告、立式平面广告等大型广告牌。没有办理规划设置手续或者规划设置手续超期的,要依法拆除。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要依法拆除或者整改。符合设置条件的,需经过严格审批或招、拍、挂处理。

(三)整治交通标志广告、路灯杆广告、公交站牌广告等。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要依法拆除(清除)或者整改。没有办理规划设置手续或规划设置手续超期的,要依法拆除。

(四)整治沿街门头招牌。按照“一店一牌、统一设置位置、统一设置高度、统一设置标准”的要求,整治道路两侧的门头牌匾。

(五)整治小立柱广告牌、活动式广告牌等。主要道路连接线两侧绿化带外侧以内私设乱摆的广告牌(包括实物广告)全部清理完毕。

(六)整治临时性宣传广告和乱贴乱画。城区内主次干道无乱贴乱画、无擅自设置的临时性宣传广告。

 

 

第十章  附则

 

第32条 本规划的文件由文本、图册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说明书是对文本的补充说明。

第33条 本规划自广德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34条 本文本解释权归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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