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方式,公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我局审批的(含环保厅委托我局办理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
2.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申请。
3. 验收监测单位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验收监测报告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顺延)。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配套建设的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效果,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4.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由我局组织建设项目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参与验收。
5. 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2. 建设单位承诺函(范本)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8日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表一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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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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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或隶属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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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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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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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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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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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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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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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际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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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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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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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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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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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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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及其批复要求 |
实际执行情况 |
备 注 |
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性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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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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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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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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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环境保护执行总体结论
一、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情况(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工程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执行总结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情况、环保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等信息公开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的执行总结情况)
四、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投诉、环保违法行为的情况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的总体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建设单位全称 红头文件)
(###文号)
承 诺 函
广德县环保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广环审[20##]##号)要求,我公司(单位)已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为积极推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公司(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 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 积极配合提供开展验收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的现场条件;
三、 积极配合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四、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如因我公司(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不配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影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公司(单位)将承担一切后果,并接受相应法律责任追究。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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